2024年1月24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0號,以下簡稱《征管辦法》),自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封關運行起執行。下面以問答方式對《征管辦法》做簡要解讀。
問:《征管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了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2024年1月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4〕1號),明確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海關總署制定《征管辦法》,目的是準確落實政策,規范海關征稅管理,規范企業申報。
問:什么是“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
答: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合作區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問:合作區內企業加工增值是否可以累計計算?
答:可以。在合作區內深加工結轉總體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內銷,適用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
問:對適用政策的企業有哪些資質要求?
答:適用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的企業,應在合作區內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問:《征管辦法》中“進口料件”具體指哪些料件?
答:《征管辦法》所稱的進口料件,是指自境外進入合作區的未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貨物,包含從內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進入合作區的保稅貨物。從內地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貨物視同進口料件。
問:加工增值比例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計算公式為:〔(貨物出區內銷價格-Σ境外進口料件價格-Σ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Σ境外進口料件價格+Σ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100%≥30%.
問:計算公式中的價格如何確定?
答:計算公式中有關價格的確定,參照《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1號)和《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相關規定執行。
貨物出區內銷價格,以合作區內企業向境內合作區外銷售含有進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貨物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
境外進口料件價格,以合作區內企業進口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包括該料件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從內地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料件價格,以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包括該料件運至合作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以合作區內企業直接或間接采購自境內合作區外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包括該料件運至合作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問:企業通過什么信息化系統辦理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業務?
答:企業通過合作區智慧口岸公共服務平臺辦理加工增值業務的備案、加工增值核算申報、接收海關回執、申報情況查詢、打印等業務;通過H2018新一代通關管理系統申報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報關單。
問:具體業務辦理流程有哪些?
答:申請享受加工增值免征進口關稅政策的企業,具體辦理流程有三個環節。
首先,在首次辦理業務前,合作區內企業應向海關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及生產加工工藝等。
其次,備案完成后,合作區內企業即可向海關進行內銷貨物加工增值核算申報,對增值比例達到或超過30%的,海關系統將出具確認編號。
最后,進口企業憑確認編號辦理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報關手續。
問:確認編號能否重復使用?
答:可以。如貨物內銷價格、料件價格及制造、加工工藝等生產情況均未發生變化的,合作區內企業可無需重復申請確認編號;但上述貨物內銷價格、料件價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藝等生產情況任意一項發生變化的,均需按規定再次申請確認編號。
問: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如何填制報關單?
答:申報地海關填報“橫琴海關(代碼:5795)”;進境關別填報“橫琴海關(代碼:5795)”;關聯備案號填報“A+4位關區代碼+年份后2位數字+5位流水號”組成的確認編號,需填報一個以上確認編號的,自第二個確認編號起均填報在備注欄;征免性質填報“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貨物(代碼:496)”;監管方式填報“一般貿易(代碼:0110)”;征減免稅方式填報“隨征免性質(代碼:5)”;運輸方式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其他項目填制規范及進口監管要求,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問:哪些情形不能適用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
答:有三種情形,具體是:(一)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屬于涉及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實施第一、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措施、在排除期內的除外)的;(二)僅經過摻混(含摻水、稀釋等)、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者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三)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征收進口關稅的。企業在申請適用相關政策前,應對生產的成品和料件是否屬于上述情形準確判斷。
問:加工增值小于30%的貨物如何征稅?
答: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小于30%的貨物,從合作區進入內地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如進口料件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一律按對應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執行相關措施,并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問:什么是四類措施貨物?
答: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屬于涉及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實施第一、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措施、在排除期內的除外)的,統稱四類措施貨物。
問:企業對加工增值情況的申報責任有哪些?
答:合作區內企業通過公服平臺報送的信息和數據應當真實、準確、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關稅收征管和后續監管要求。有關貨物出合作區內銷前,合作區內企業按規定通過公服平臺“加工增值核算”模塊向海關辦理加工增值申報手續。企業應當準確核算、如實申報出區內銷貨物的加工增值情況,對自主核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規:《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辦法〉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