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裝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已進口的裝備所繳納的進口稅款,符合本政策規定的,依申請準予退還。
該政策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隊伍整體裝備建設水平,優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裝備配備結構,提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救援能力,支持國家消防救援工作和隊伍建設,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相關法規: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3〕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