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
增值稅法進一步提升增值稅制度的科學性、權威性、穩定性,持續提升依法治稅水平,為稅收在國家治理中更好地發揮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了堅實基礎,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稅務實踐行穩致遠。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和抵扣鏈條等提出明確要求。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增值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稅法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后通過的首部稅收法律,標志著我國增值稅制度邁入法治化新階段,是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增值稅立法將加速稅收法定原則的全面落實,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現代增值稅制度,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稅務實踐行穩致遠。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取得重大進展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既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和物質保障,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時,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照法律規定設稅、征稅、治稅,既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動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直接體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增值稅完成立法,將結束長期以來增值稅依照暫行條例征稅的歷史,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邁出關鍵一步。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幾乎覆蓋所有行業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對經濟社會有著廣泛的影響,在我國稅收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增值稅立法一直是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中之重。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1993年12月發布的,雖然于2008年、2016年、2017年進行了修訂,但是30年來一直處于“暫行”狀態。此次將增值稅暫行條例升級為法律,意味著占我國稅收總收入約40%的增值稅收入將被納入由國家法律來規范和調整的范圍,對于推進依法治國和實現稅收法治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同時,增值稅法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稅率、稅收優惠等基本要素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刪除了多處關于授權國務院規定的兜底條款,增加了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有關條款,不僅大大減少了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執行過程中的不確定性,而且有利于維護稅收法律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有助于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穩定經營主體預期。增值稅法也是繼關稅法之后的第二部提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權自主選擇留抵稅額的處理方式,取消了原先暫行條例規定的“1日、3日和5日”3個增值稅納稅期限,將有助于降低稅收征納等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宏觀經濟穩中求進。
推動現代增值稅制度更加完善
現代增值稅制度具有課稅范圍廣、稅率檔次少和盡量少的稅收優惠等顯著特征,要求充分體現中性原則,減少對投資和生產決策產生的負面影響。我國自開征增值稅以來,走的是一條漸進式的改革完善之路。1994年推行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將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2012年開始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2017年之后逐漸調整增值稅征稅范圍、簡并降低稅率、實施留抵退稅等。通過一系列改革,我國基本建立起了適應國際潮流、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增值稅制度。增值稅法的出臺,有利于用法律形式將增值稅改革成果固化下來,進一步完善現代增值稅制度,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增值稅立法充分體現了鞏固營改增及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的要求,體現了稅收中性原則。增值稅法明確國務院制定專項優惠政策的范圍和程序,要求國務院應當對增值稅優惠政策適時開展評估、調整;明確稅率只能由法律設定,刪除了“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條款,延續了現行13%、9%和6%三檔稅率體系,同時明確簡易計稅方法適用于3%的征收率。增值稅法首次將留抵退稅制度上升至法律層面,對于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明確納稅人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既增強了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為后續實施條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據,還為進一步改革留出了空間。增值稅法首次將小規模納稅人制度上升至法律層面,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征收辦法等進行了明確。增值稅法借鑒世界增值稅制度發展趨勢,采用“應稅交易”的表述,并將勞務并入服務類別,與國際上普遍將增值稅征收范圍劃分為“貨物”和“服務”兩大類的趨勢保持一致。同時,考慮到我國實際,保留了“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表述,保留了小規模納稅人制度,體現了增值稅制度的中國特色。
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稅務實踐行穩致遠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增值稅立法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完善相關制度規定,進一步提升增值稅制度的科學性、權威性、穩定性,可以使增值稅制度更好地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稅收征管法相互配合,從而構建起科學、公正、高效的增值稅法律制度體系,為稅收在國家治理中更好地發揮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增值稅法結合征管實踐,明確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海關應當將代征增值稅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提供給稅務機關;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申報扣繳義務,發票管理及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明確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這有助于推進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建設,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提高稅收征管質效。增值稅法增加了稅收共治條款,明確“稅務機關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增值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征收管理”,這有助于形成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有關部門協助控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社會各界共同治稅的良好局面,形成全社會協稅護稅、綜合治稅的強大合力,高質量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稅務實踐行穩致遠。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