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香 王相強 魏靜蕾 本報記者 郭勇
經營業務雷同、開票地址相同、人員交叉任職——16家疑點企業不僅有關聯企業特征,而且具有團伙性虛開發票違法跡象。企業的中介業務是否真實?誰是這些企業真正的負責人?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三稽查局)查辦了一起涉稅中介企業虛增成本偷逃稅款案件。針對16戶涉案企業違法事實,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207萬元的處理決定。目前案件已執行完畢,涉案稅款已全部追繳入庫。
16家關聯企業疑點重重
2023年12月,濰坊市稅務局風險管理部門在數據分析時,發現轄區一家名為H財務咨詢服務公司的企業(以下簡稱H公司),稅負率低于行業正常水平。此外,這家企業還與15家涉稅中介服務企業存在人員交叉任職,以及企業開票地址高度集中的情況。風險管理部門認為,這些企業可能存在虛開發票、虛列成本偷逃稅款等問題,于是將企業信息傳送至第三稽查局。
接到疑點線索后,第三稽查局依托征管軟件,對16家疑點中介企業情況進行了分析核查。檢查人員發現,這些企業均成立于2021年左右,企業的經營范圍相同,主要從事企業管理咨詢、財務咨詢和涉稅業務服務等業務,企業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和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過對16家企業的稅務登記信息開展網格化綜合分析,檢查人員發現,H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同時也是Z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Y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中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這9家中介公司的財務人員和辦稅人員同時也在其他6家中介企業任職。
檢查人員分析了16戶企業的對外開票信息,發現其服務對象均為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開具發票的服務名稱均為咨詢服務費。除H公司外,其余15戶企業2021年度開票總額均在160萬元上下波動,每季度不超過45萬元,符合當年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標準,因此均享受了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
分析發現,2022年4月份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后,16家公司開票金額激增,包括H公司在內的5戶企業年開票金額在469萬元上下,但所有企業均未超過500萬元的政策規定上限,因此企業均享受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從數據顯示的特征看,這些企業具有人為調控年度開票金額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嫌疑。此外,16戶企業的開票地址高度集中,多家企業均使用同一個開票地址。
經營數據顯示,自成立以來,16戶企業累計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達5713.82萬元。從企業經營成本信息看,企業進項發票金額僅有285.75萬元,但是16家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率卻遠低于行業平均水平,2021年所得稅稅負率平均為0.11%,2022年平均為0.29%——進項成本數額和企業所得稅稅負配比嚴重失衡,具有虛增成本嫌疑。
人員交叉任職、經營業務雷同,開票地址集中、成本異常——檢查人員認為,16戶中介企業具有關聯企業特征,并且具有虛開發票和逃避納稅重大嫌疑。于是,第三稽查局決定成立專案組對疑點企業立案調查。
票流追蹤核驗業務真偽
多家企業開票地址相同、人員交叉任職——從以往辦案經驗看,這些均是團伙性虛開違法的典型特征。16家涉案企業對外開票業務是否真實?企業是否有虛開發票違法行為?
專案組決定首先赴企業經營地核查,調取賬簿等經營資料,核實疑點、尋找線索證據。
檢查人員分析企業運營數據,尋找疑點線索。
檢查人員在企業經營地依法調取了涉案企業賬簿憑證、合同等財務核算資料,并在經營現場見到了H公司等10家中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鄭某。在現場核查過程中,鄭某向檢查人員表示,他只是企業名義上的負責人,16家涉案中介企業的實際負責人是李某。
檢查人員分析涉案企業開票業務的相關合同資料后發現,16戶企業向下游企業提供的都是融資中介服務,而非涉稅中介企業通常提供的代理記賬和涉稅業務辦理等服務。
這些業務是真是假?檢查人員決定依照合同線索,對下游受票企業進行外調核查。
依照中介服務合同中的信息,檢查組重點抽取其中受票金額較大的位于濰坊市、德州市和濱州市等地的8家下游企業進行外調。
調查過程中,檢查人員了解到,這些受票企業由于經營資金緊張,便想通過快捷渠道盡快拆借資金用于周轉。于是,在李某運作下,受票企業與涉案中介企業簽訂了融資服務合同,在收到借款方提供的拆借資金后,向涉案中介企業支付了融資中介費,并接受了涉案中介企業開具的服務發票。
調查結果證實,涉案中介企業與下游受票企業之間的融資中介服務業務屬實,企業票流、業務流、資金流“三流”均真實無異常。涉案中介企業不存在虛開發票違法行為。
雖然企業虛開疑點解除,但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畸低的疑點仍未解除。
檢查組仔細梳理、審閱了涉案企業的賬簿、憑證等核算資料,發現涉案企業成本費用支出方面,除人工、辦公設備等支出有進項發票外,大量列入成本并在稅前列支的費用并未取得合法憑證,其中一部分支出為白條,其余入賬的支出則是大量向個人賬戶轉賬的銀行單據,并非正規發票等憑證。經檢查人員核算,這部分支出的金額達4259萬元。按照稅法規定,這些成本費用不能進行稅前扣除,但涉案企業均將其納入經營成本進行了稅前列支,并因此少繳稅款733萬多元。
成本“兌水”逃避納稅
隨后,檢查組約談了涉案企業負責人李某。對于企業成本費用問題,李某辯稱,這些支出均是公司日常開展業務時支付的真實費用,由于一時拿不到發票等憑證,因此核算時才暫時采取白條入賬和將轉賬單列入賬簿的處理方式。
檢查人員于是對李某進行了稅法宣傳,表示成本核算是企業重要的財務核算環節,只有企業費用支出真實發生,并且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等正規憑證,才能納入成本進行稅前扣除。企業目前的白條入賬等成本列支活動是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如果企業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這些支出確系經營中的真實成本支出,并且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則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約談過程中,李某堅稱企業相關支出業務均真實,并向檢查組表示盡快尋找、補齊相關業務憑證。但在約定期限內,李某既未向稅務機關提供證實業務支出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也未能補齊發票等合法憑證。
在此情況下,檢查組對案件核查流程、證據,以及企業成本支出等情況再次進行了梳理和仔細核算。最終確認,檢查期內,16戶涉案中介企業通過將未取得合法憑證的支出列入成本費用,共少繳稅款733萬多元。針對企業違法事實,第三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207萬元的處理決定。
檢查組審視梳理案件查辦過程和證據資料,為聽證會陳述做準備。
接到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后,李某表示有異議,并提出召開聽證會。第三稽查局接受李某的聽證申請,組織召開了由企業人員、檢查人員等多方參與的案件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檢查人員詳細說明了案件的調查和取證經過,逐一列舉了各項涉案證據資料,并對企業違法行為定性,以及作出處理決定的稅收法規依據等進行了逐一說明。聽證過程中,涉案企業負責人李某仍然拿不出可證實企業成本支出真實性的任何證據資料。面對檢查人員有理有據的論述和各項翔實證據,李某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
隨著涉案企業如期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案件查處最終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