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媛
網絡貨運經營具有跨地域和交易鏈條復雜等特點,有不法分子以網絡貨運經營為幌子虛開發票,侵害國家稅收利益。稅務稽查部門要采取多種手段精準查處這類違法行為。
隨著科技發展,“互聯網+貨運”的網絡貨運近年來快速發展。根據2019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規定,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從實踐來看,這種經營模式能夠大幅提高物流效率,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但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他們以網絡貨運經營為幌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危害國家稅收利益。由于網絡貨運具有跨地域、交易鏈條復雜等特點,查處這類違法行為在調查取證等方面往往存在困難。從陜西省榆林市查處的一起案例來看,從四個方面著手,可以有效突破這類違法行為的稽查難點。
一家物流企業被發現“掛羊頭賣狗肉”
根據線索,國家稅務總局榆林市稅務局稽查局對本市一家物流企業(以下簡稱A公司)展開檢查。
檢查人員經查發現,A公司是普通運輸企業,并未取得交通運輸部門制發的網絡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根據交運規〔2019〕12號文件規定,從事網絡貨運經營需要獲得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說,A公司不具備開展網絡貨運業務的資質。
經過層層深挖,檢查人員最終查明,A公司為了達到抵扣稅款的目的,在不具備資質且沒有任何真實業務發生,所有個體運輸車輛都不屬于其會員,也沒有任何實質性掛靠關系的情況下,自2021年4月起,讓8戶企業為其虛開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開票金額的3%向對方支付購票款。同時,在沒有實際提供運輸服務的情況下,向157戶下游企業開具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稅額巨大。
查明有關違法事實后,榆林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A公司作出處理。
對網絡貨運虛開發票的調查存在困難
A公司案反映的違法情況并非個例。由于網絡貨運平臺運營涉及多個環節和參與者,包括貨主、實際承運人、平臺運營商等,其交易鏈條復雜,加上網絡貨運業務具有虛擬化、網絡化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網絡貨運平臺作掩護虛開發票。一段時間以來,網絡貨運業虛開發票問題日益凸顯,稅務稽查對此類虛開行為的調查取證往往困難重重,尤其是對上游“配票虛開”端和下游“配單中介”端的核查。
在對上游“配票虛開”端稽查時,檢查人員往往在以下三方面遇到挑戰。
一是對交易真實性的核實。由于網絡貨運具有跨地域和信息不透明等特點,上游配票虛開往往涉及復雜的交易鏈條和多個參與方。其中承運方通過整合社會運輸資源來完成運輸任務,并不實際擁有運輸車輛。這要求檢查人員在深入調查和分析有關網絡貨運業務模式的基礎上,核實包括貨物的來源、交易流程、運輸過程、交易雙方真實意愿等。這一過程需要耗費大量人力和時間,使檢查人員對虛假線上營運運輸業務的甄別非常困難。
二是對發票與憑證的查驗。在網絡貨運業務中,發票的開具和流轉涉及多個環節和參與者,包括承運方、托運方、實際承運人等。稅務稽查部門需要追蹤發票的來源和流向,以確認其合法性和真實性。而虛開發票往往伴隨著偽造或篡改憑證的行為。但由于網絡貨運平臺具有電子化和信息化特點,加上發票鏈條的復雜性,企業可能通過篡改或刪除電子憑證的方式虛開發票,使發票追蹤變得困難,給查驗工作帶來挑戰。
三是對資金流與貨物流的匹配驗證。在配票虛開的情況下,資金流和貨物流往往不匹配,資金不能真實反映貨物的交易情況。稅務稽查部門需要追蹤和分析資金流向,并與貨物交易進行比對,以發現虛開行為。但由于網絡貨運涉及多個賬戶和支付渠道,資金流動復雜,與貨物流匹配驗證的難度大大增加。
在對下游“配單中介”端稽查時,檢查人員面臨的難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面:
一是對中介身份的識別和確認。下游配單中介往往以第三方身份參與網絡貨運交易,其身份和角色不易被明確界定。稅務稽查部門需要識別和確認這些中介的真實身份和業務范圍,以判斷其是否存在虛開行為。然而,由于中介的隱蔽性和靈活性,有關識別和確認工作變得困難。
二是對交易數據的獲取和分析。網絡貨運業務高度依賴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涉及大量交易數據、資金流水、發票信息等,有關信息通常分散存儲在不同的系統和數據庫中,且格式多樣,結構復雜。稅務稽查在現有的條件下,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人力去收集、整理和分析這些數據,并對提取的數據進行清洗、轉換和整合,以核實交易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配單中介涉及大量交易數據和信息,稅務稽查部門需要獲取這些數據并進行深入分析,以發現虛開行為線索。然而,由于數據存儲在中介平臺或第三方服務器上,特別是某些平臺可能采用加密技術保護數據,稽查部門獲取、分析有關數據面臨挑戰。
從幾方面破解網絡貨運查證難題
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的查辦跳出常規辦案思路,檢查人員充分利用內外部資源,從證據鏈角度查信息,找關聯,梳理分析涉案網絡貨運的脈絡和實質,最終查明該公司是以網絡貨運作掩護,從事虛開發票等違法活動。該案的成功查辦表明,著眼于以下幾方面,可以有效突破網絡貨運業務跨區域、不透明、交易鏈條復雜等給調查帶來的困難。
其一,核查物流公司的業務背景與資質。檢查人員通過深入了解和分析涉案運輸業務發起方、承運方和收貨方的資質和信譽背景等信息,發現A公司未取得網絡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具備開展線上運輸業務的資質,也不具備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和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儲存、分析等動態管理能力,根本無法承擔運輸業務中發生諸如運輸貨物丟失或損壞、司機運費未結算等后果的責任,進而初步判定A公司的網絡貨運業務有假。
其二,對比線上與線下數據。檢查人員通過對比A公司線上的訂單信息與線下的運輸單據、磅單、軌跡等數據,發現線上與線下數據明顯不符。如A公司向某石油經銷公司支付8萬元加油設備租賃費,但檢查人員現場勘查發現,該加油設備一直未使用。而A公司從這家石油經銷公司取得10份品名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于抵扣稅款。這顯然與真實業務不符,屬于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事實。
其三,行業合作與信息共享。榆林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聯合警方利用行業信息和數據,核查涉案公司的線上支付記錄與線下資金往來,校驗有關發票、合同等票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重點調查分析貨運環節各相關方參與交易的真實性。比如,調查委托人是否與平臺簽訂運輸合同、是否向平臺支付運費;線下實際運輸的承運人是否在平臺上注冊、所接收貨運信息是否由平臺發布;司機是否與平臺簽訂運輸合同、是否與平臺結算運費、是否接受平臺提供的相關運輸服務并接受平臺的監管。通過調查分析,成功挖掘出涉案公司虛構交易、虛開發票的涉稅違法行為。
其四,專業提取、處理和分析網絡貨運電子數據。網絡貨運平臺運營大量依賴電子數據,包括訂單信息、交易數據、運輸軌跡、支付記錄等。該案查辦中,專案組選派具備專業數據處理和分析能力的精兵強將,從該團伙海量的電子數據中提取有效信息,并對取得的電子數據進行專業深入的分析研判,識別出A公司通過技術手段篡改交易數據和偽造電子憑證的虛開行為。
榆林市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網絡貨運平臺作為新興的物流業態,在促進物流行業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監管漏洞和稅收風險。本案中,A公司借網絡貨運之名,在無真實運輸服務的情況下進行過賬虛開、虛構運單、虛假托運、虛假抵扣等違法行為,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和市場秩序,侵害了國家稅收利益。該團伙虛開案的成功告破,向不法分子發出強烈震懾。這就是違法必究,不要試圖鉆新業態的空子以身試法,稅務部門會依法嚴厲打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犯罪行為。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榆林市稅務局稽查局公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