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善濤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對符合條件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計算時“分項”還是“不分項”,將直接影響稅收優惠的享受金額,在實務中應引起足夠重視。
案例介紹
甲公司2023年開展了A、B兩個研發項目。其中,A項目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B項目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4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甲公司上述兩項研發活動均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
甲公司申報2023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其A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90×10%÷(1-10%)=10(萬元),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所以甲公司申報A項目的其他費用扣除限額為10萬元。甲公司B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84×10%÷(1-10%)=9.33(萬元),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所以甲公司申報B項目的其他費用扣除限額為8萬元。該企業當年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其他費用扣除限額為10+8=18(萬元),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90+84+18=192(萬元)。
甲公司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研發費用加計申報扣除額為192×100%=192(萬元)。稅務部門發現,甲公司以項目為單位,分別申報了“其他費用”的扣除限額,并通知企業進行更正申報。
風險分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稅〔2015〕119號文件同時明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10%÷(1-10%)。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據此,甲公司以項目為單位,分別計算了“其他費用”的扣除限額。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調整了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公式。從2021年度開始,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也就是說,按照最新政策規定,企業應當“不分項”計算“其他費用”扣除限額。甲公司按項目分別計算“其他費用”扣除限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更正申報
甲公司2023年度A、B兩個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應“不分項”計算,具體為(90+84)×10%÷(1-10%)=19.33(萬元),小于實際發生數12+8=20(萬元)。所以,甲公司當年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9.33萬元,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90+84+19.33=193.33(萬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193.33×100%=193.33(萬元)。
事實上,甲企業“分項目”計算研發費用加計申報扣除額為192萬元,“不分項目”計算研發費用加計申報扣除額為193.33萬元,“不分項目”比“分項目”為企業多享受稅收優惠193.33-192=1.33(萬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海安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