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冰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稱之為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需要在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總清算,即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時值年末,不少跨地區經營企業開始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準備工作。那么,企業具體如何匯總納稅?本文以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為例進行說明。
匯總納稅總體思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發布)明確,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其中,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稅收政策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總金庫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實務操作重點事項
根據財預〔2012〕40號文件,稅務總局制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以下簡稱57號公告)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辦法。在匯總納稅過程中,企業應重點關注稅款分攤主體、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等事項。
稅款分攤主體方面,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其中,符合特殊情形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稅:一是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二是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三是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四是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此外,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面,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50%由總機構繳納,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由各分支機構在本地繳納。分攤時,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0。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或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就地申報繳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或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繳納。
需要提醒的是,分支機構在納稅申報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進行月(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一般情況下分支機構只需填寫該表第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第22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享受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政策的,還需要同時填報第23行“本年累計應減免金額”和第24行“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稅款分攤具體案例
甲制造企業2022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2023年在溫州市設立A分公司,在寧波市設立B分公司,甲制造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2024年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并在嘉興市設立C分公司。根據財預〔2012〕40號文件、57號公告規定,2024年需要就地分攤繳稅的為A分公司和B分公司,C分公司無須就地申報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甲制造企業第一季度稅款分攤為例,假設甲制造企業2024年第一季度實際利潤額400萬元,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23年A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100萬元、職工薪酬為50萬元、資產總額為2000萬元;B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300萬元、職工薪酬為650萬元、資產總額為3000萬元。
那么,A分公司分攤比例為[100÷(100+300)]×0.35+[50÷(50+650)]×0.35+[2000÷(2000+3000)]×0.30=0.2325;B分公司分攤比例為[300÷(100+300)]×0.35+[650÷(50+650)]×0.35+[3000÷(2000+3000)]×0.30=0.7675。
2024年第一季度甲制造企業應納稅款400×25%=100(萬元),總機構應納稅款100×50%=50(萬元),A分公司分攤所得稅款100×50%×0.2325=11.625(萬元),B分公司分攤所得稅款100×50%×0.7675=38.375(萬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