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明軍
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政府補助主要包括財政撥款、稅收返還、財政貼息、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形式。政府補助有助于減少企業經營成本,彌補企業發展短板,增加企業獲得利益,盤活企業現金流。但在涉稅實務中,企業如果對政府補助財稅處理不當,容易引發涉稅風險。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產和銷售LED節能燈的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地政府為了支持高效照明產品的推廣使用,對甲公司進行財政補貼。甲公司每銷售一個LED節能燈,由政府出資補貼5元(不含稅,下同)。該節能燈市場價格為35元/個,經由政府補貼后,該公司對外銷售的單價為30元/個。2022年第一季度,甲公司銷售LED節能燈4萬個,均已在2022年3月31日收到銷售款,并在2022年4月15日收到相應的財政補貼。
乙公司也是一家生產和銷售LED節能燈的企業。當地政府為了支持高效照明產品的生產,向乙公司一次性撥付財政補貼400萬元,用于該公司的生產設備購置。乙公司已在2022年3月20日收到該筆款項。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從當地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如果能夠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那么,在企業所得稅上,應該按照不征稅收入處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果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應按照應稅收入進行處理,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據此,假設甲公司取得財政補貼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那么,甲公司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2022年3月計入應稅收入,并在當年4月申報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將140萬元(35×4)計入營業收入,依法預繳企業所得稅。假設乙公司取得財政補貼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應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在2022年3月,將400萬元計入營業收入并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在當年4月申報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將該筆政府補助計入營業收入,并在“不征稅收入”欄次填入該數。
增值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取得LED節能燈財政補貼收入,與其數量直接相關,故甲公司應確認2022年第一季度增值稅銷項稅額35×4×13%=18.2(萬元)。乙公司取得財政補貼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不直接相關,也不是銷售對價組成部分,故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財務處理
對甲公司來說,從當地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與公司銷售產品密切相關,且財政補貼是銷售對價的組成部分,最終受益的是用戶,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據此,甲公司在3月確認收入時,應借記“銀行存款”1582000元,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400000元,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2000元。
對乙公司來說,從當地政府取得財政補貼400萬元,主要用途是生產設備購置,乙公司自己是實際受益人,且這項補貼是無償的,因此,乙公司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采用總額法或者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并相應計提折舊。在收到政府補助時,乙公司應借記“銀行存款”4000000元,貸記“遞延收益”4000000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黑河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