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旭 余俐 虞立教
按照注冊地和上市地劃分,廣義的中國上市公司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境內上市公司,主要特點是境內注冊、境內上市,主要經營活動位于中國境內;二是紅籌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特點是境外注冊、境外上市,但主要經營活動位于中國境內;三是紅籌境內上市公司,主要特點是境外注冊、境內上市,主要經營活動位于中國境內。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企業投資于不同類型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收入,對應的稅務處理有所差別。
商務部公布數據顯示,2023年1月,全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達1276.9億元,同比增長14.5%。近年來,我國持續放開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拓寬投資渠道,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在這些境外投資者中,不乏看好中國上市公司的非居民企業。從實務角度看,非居民企業投資中國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在不同情形下稅務處理也不一致。
情形一:投資境內上市公司
目前,非居民企業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常見途徑有三種,包括滬港通、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兩地投資者委托上交所會員或者聯交所參與者,通過上交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如果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機制投資境內上交所上市公司,并取得股息紅利,需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要求進行稅務處理。
具體來說,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時不按照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而是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如果香港市場投資者為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則該非居民企業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將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QFII機制是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內投資的資格認定制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QFII取得股息、紅利,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并留存好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RQFII機制,即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允許基金公司、券商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來自于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離岸人民幣)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對于非居民企業通過RQFII機制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紤]到RQFII機制的交易性質和經濟實質與QFII機制相類似,非居民企業可以考慮參照QFII機制的相關政策進行稅務處理。為提高稅務處理的確定性,相關非居民企業可提前與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情形二:投資紅籌境外上市公司
為加快融資速度、提升海外知名度,部分企業通過搭建紅籌跨境投資架構,實現在海外上市的目標。
以最典型的紅籌架構為例,假設A公司注冊地為開曼并于開曼上市,其經濟運行實體是位于中國境內的D公司,D公司通過分配股息紅利的方式,將利潤轉移至位于香港的E公司,并將利潤最終轉移至A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由于A上市公司為中國的非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紅利,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稅款。但是,中國境內經濟運行實體D公司在向中間公司E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需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由D公司適用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那么,這筆股息紅利能否適用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待遇,適用5%的稅率呢?
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中間公司E公司是否屬于受益所有人。在常見的紅籌跨境投資架構中,中間層公司大多不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很有可能在收到中國境內經濟運行實體分配的股息的12個月內,將相應股息分配至其位于低稅地區的公司,同時中間層公司所在地往往對此類股息實行不征稅或免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這些情況都屬于不利于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因素。
需要關注的是,9號公告擴大了安全港范圍。在紅籌跨境投資架構下,中間層公司作為申請人,如果滿足被締約對方政府、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締約對方居民個人這三類主體中的一個或多個,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中間層公司可以直接判定為受益所有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從實務情況來看,假設位于香港的中間層公司認為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由于設立在低稅地區的其他中間層公司往往很難取得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將導致香港公司無法依據安全港的規定被直接判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從各個角度分析,位于香港的中間層公司申請受益所有人身份存在困難,因而適用稅收安排待遇存在困難。
情形三:投資紅籌境內上市公司
隨著科創板開市和相關配套規則的完善,優質紅籌企業回歸境內上市的路徑逐漸成熟。2020年2月27日,注冊地位于開曼群島的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正式在科創板掛牌上市,成為在A股市場直接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紅籌第一股。對于境外投資者從紅籌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實務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非居民企業從紅籌境內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需要在中國繳稅。其理由是,紅籌境內上市公司雖在境外注冊,但是上市地為中國、實際經營管理機構也在中國,符合中國稅收居民企業的認定條件,其分配的股息紅利應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對取得股息紅利的境外投資者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
另一觀點認為,非居民企業從紅籌境內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不需要在中國繳稅。根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采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認定兩種形式。如果紅籌境內上市公司未自行判定為境外中資居民企業,且稅務機關并未調查認定其為境外中資居民企業,則應當將紅籌境內上市公司視作非居民企業,其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不需要扣繳預提所得稅。
如果紅籌境內上市公司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可能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在紅籌跨境投資架構下,當中國境內經濟運行實體向中間層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由于中間層公司很難取得受益所有人身份,無法就取得的股息紅利享受股息條款協定待遇,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當紅籌境內上市公司將這筆股息紅利再向境外投資者分配時,如果按照來源地所得再向境外投資者征收一次預提所得稅,相當于這筆股息紅利在中國繳納兩次稅款?;诖?,筆者建議相關非居民企業進行稅務處理前,可通過境內扣繳義務人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與相應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以免引發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