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佟毅 王汝靜
外部專家咨詢費,通常是由企業邀請外部專家,對企業某類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向其支付的報酬。實務中,企業支付外部專家咨詢費的情況并不少見。向外部專家支付咨詢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需要有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支付的外部專家咨詢費,屬于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的支出,應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務中,外部專家咨詢費的支付對象,大都是外部專家個人,這些個人通常并未辦理稅務登記,無法自行向企業開具發票。因此,實務中,對于專家咨詢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應如何管理,一些企業比較困惑。
從實務情況看,企業可以區分專家咨詢費的金額,分類進行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的,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則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含本數)。
根據上述規定,未進行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實行按次納稅,增值稅起征點為按次300元~500元。也就是說,咨詢費不達300元~500元起征點,收款人可以不開發票,支付方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即可。如果超過300元~500元,則應以增值稅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起征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稅務局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相關問題的答復,未進行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可以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但達到起征點的,仍然需要開具免稅普通發票。因此,建議相關企業,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適用的起征點數額,準確區分情形,歸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實務中,一些企業還比較困惑,如果單筆外部專家咨詢費超過了相應起征點,能否由企業匯總申請代開發票?
我國目前僅允許部分特定行業,施行由企業匯總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機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企業匯總申請代開發票,適用于保險公司、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
通常來說,勞務報酬的納稅人為外部勞務人員,因此,企業要獲得增值稅發票,須由外部勞務人員本人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規定,外部勞務人員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可通過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申請代開,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和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并在同一窗口繳納有關稅費、領取發票。
建議企業在支付外部專家咨詢費時,結合自身所屬行業,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可否由企業匯總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以便作出準確判斷。對于明確無法由公司匯總代開發票的公司,建議在與外部專家簽訂合同時,明確其有提供增值稅發票的義務,以降低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中匯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