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玉飛
1月6日,《中國稅務報·納稅服務??稡3稅收實務版刊發了一篇題為《影視劇中植入廣告:費用支出性質決定具體稅務處理》,對企業在影視劇中植入廣告,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實操要點進行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情形——關聯企業間的分攤扣除。
舉例來說,P企業和M企業為關聯企業。2022年,P企業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800萬元;M企業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400萬元。P企業和M企業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比例均為15%,且無以前年度廣告費結轉。根據兩家企業簽訂的分攤協議,P企業將2022年度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的30%歸集至M企業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可不計算在內。
根據上述政策,簽訂有廣告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可根據分攤協議,自行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廣告費,還是歸集至另一方扣除。本企業歸集到關聯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必須在本企業扣除限額比例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換句話說,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并不必然等于實際發生額。對于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原扣除限額不受影響,除按規定照常計算廣告費扣除限額外,還可將歸集來的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到本案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43號公告的規定,P企業2022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為5000×15%=750(萬元),由于P企業廣告費的稅前扣除限額750萬元,小于其實際發生額800萬元,且P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及歸集至M企業的廣告費之和,不得超過按照規定計算的限額。因此,根據雙方分攤協議,其歸集到M企業扣除的廣告費,應為750×30%=225(萬元)。在扣除歸集至M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后,P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為750-225=525(萬元),并確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800-750=50(萬元)。
M企業2022年度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為2000×15%=300(萬元),小于其實際發生的400萬元。因此,如果沒有雙方的廣告費分攤協議,M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為300萬元,企業需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400-300=100(萬元),這100萬元可結轉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由于P企業與M企業簽訂了廣告費分攤協議,M企業可再在稅前扣除從P企業歸集來的廣告費225萬元。換句話說,M企業2022年總計可稅前扣除廣告費支出300+225=525(萬元),100萬元仍可結轉以后年度進行扣除。
在實務中,關聯企業雙方要規范簽訂廣告費分攤協議,明確分攤比例等事項,并做好留存備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方只能將不超過其稅前扣除限額的廣告費歸集到另一方扣除,如本案例,P企業至多只能將750萬元歸集至M企業扣除。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集團企業妄圖利用分攤協議,在無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籌劃”,風險很大。比如,在適用稅率不同的情況下,將廣告費由低稅率企業,分攤至高稅率企業進行扣除;再比如,在盈虧狀態存在差別的前提下,將廣告費由虧損企業,分攤至盈利企業進行扣除。這些企業通過人為安排以降低整體稅負,會給自己帶來涉稅風險。相關主體應該注意,廣告費分攤,應以合理的商業目的為前提,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很可能面臨納稅調整。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兩江新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