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懷文
一、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是否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情形1:A公司生產餅干,將本公司生產的100盒餅干發放給企業職工。每盒餅干成本70元,市場零售價為每盒100元。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會計處理對于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同時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情形2:B公司從A公司購買了100盒餅干,發放給企業職工,餅干的售價為每盒100元。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會計處理不確認視同銷售,但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因此B公司應按照產品公允價值10,000元作為職工福利費確認管理費用。
情形3:C公司從事興趣班教育,每節課程收取500元。為了達到促銷目的,C公司給10位潛在客戶提供一節免費試聽課。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的規定,當企業資產的所有權發生改變或將勞務用于廣告業務宣傳時,應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收入。
情形1:在稅務處理時,A公司應分解為兩個行為:一是按照產品公允價值10,000元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7,000元;二是按照產品公允價值10,000元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不需做納稅調整。
情形2:在稅務處理時應同時按照餅干的公允價值10,000調增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產生差異。
情形3:在稅務處理時C公司一是應視同提供勞務,按公允價格5000確認視同提供勞務收入;二是按5000確認促銷費用。
二、企業的應付未付款項,什么情況下應計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
對于何種情況屬于“確實無法償付”,稅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因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注銷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于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加計抵減的稅務處理問題
自2019年至2021年,規定行業范圍內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10%或15%)抵減應納稅額。按照《財政部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的要求,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稅?
加計抵減的增值稅形成企業的經濟利益流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由于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收益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因此應作為應稅收入計入納稅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