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世
《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是全球首份數字經濟區域協定,由新加坡、智利和新西蘭于2020年6月簽署并生效。目前,我國已與新加坡、新西蘭和智利等DEPA成員國分別簽署自貿協定,并將繼續推進加入DEPA。基于此,我國應盡快對DEPA的涉稅規則開展研究。
作為一項全面且具有前瞻性的數字經濟協定,DEPA可以解決數字經濟中若干關鍵問題,其內容包括數字經濟的安全、操作以及稅收等方面,為我國探索數字經濟稅收規則提供了路徑選擇。因此,需要盡快掌握DEPA規則,前瞻思考我國稅收實體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的頂層設計。
與《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比較,DEPA文本中“數字產品待遇和相關問題”和“數據問題”模塊基本涵蓋CPTPP電子商務章節中的主要承諾,但DEPA的表達方式相對更為靈活,共有16個模塊專題。RCEP在無紙化貿易、電子簽名、線上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與CPTPP規定類似;相對于RCEP,CPTPP在數字經濟方面的開放度更高。但總體而言,DEPA模塊化專題設置更為全面、細致和包容。
我國申請加入DEPA并積極推動加入進程,充分體現了我國與高標準國際數字規則兼容對接以及拓展數字經濟國際合作的積極意愿,是我國持續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行動。我國稅制改革、稅收征管改革應與之協同推進。
一方面,應當加快對跨境數據流動、無紙貿易、電子傳輸內容免征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數字產業非歧視待遇等方面涉稅規則的研究,并融入當前增值稅、關稅立法進程。例如,DEPA規定,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一締約方的人與另一締約方的人之間的電子傳輸及以電子方式傳輸的內容征收關稅;不得阻止一締約方對以電子方式傳輸的內容征收國內稅、規費或其他費用,只要此類國內稅、規費或費用以符合本協定的方式征收。該條款表述既有原則性又有包容性,為我國對標國際數字經濟規則,及時修訂國內相關稅費規定預留了空間。
另一方面, DEPA也為我國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提供了重要參考。DEPA規定,電子發票指供應商和購買者之間使用結構化數字格式自動創建、交換和處理支付請求;締約方應保證在其管轄范圍內實施與電子發票相關的措施旨在支持跨境交互操作性。由此,建議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不但要統籌考慮電子發票相關條款的設計,確保電子發票的可交互操作性,還要在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時對我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與DEPA所提的電子合同系統、發票系統、支付系統平順對接進行“一攬子”統籌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DEPA對數字經濟運行中“如產生關于本協定與稅收公約之間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問題”的相關稅收措施進行了規定,這需要充分研究稅收征管法相關條款與之如何銜接,這對于及時化解納稅爭議和涉稅爭端,推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要作用。
應當看到,我國及時對標DEPA高標準規則,既可以提前規劃以減緩數字經濟對我國稅收征管的沖擊,又可以服務發展數字經濟,助力智慧稅務建設,有效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相關部門應持續關注我國加入DEPA進程,瞄準參與全球數字經濟稅收治理,聚力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創新。
一是探索設計數字經濟稅收實體性規則。從全球來看,數字貿易規則建構才剛剛起步,我國數字經濟稅收治理作為推進全球數字經濟稅收治理的組成部分,既要立足于各國數字經濟資源的稟賦,也要積極關注全球數字經濟稅收新動態,加強國別數字經濟稅收規則比較研究,解決收入歸屬確定、稅收業務邊界界定、利潤歸屬判定等難題。
二是探索設計數字經濟程序性規則。相關部門要加緊統籌納稅人識別、電子支付、平臺模式等數字經濟重大涉稅課題,對數字經濟涉及的納稅主體、稅收管轄權、涉稅信息獲取、代扣代繳等開展專題研究,加快研究數字經濟衍生的新模式新業態,探索建立數字經濟涉稅案例庫,并試行建立稅收“監管沙盒”,在國內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先行先試。同時,密切關注“雙支柱”方案的影響,并基于我國數量眾多的中小數字企業急需新型稅收規則的實際,努力彌補“雙支柱”方案留下的空白。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