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宮昕
政策性搬遷是企業在實踐中常見的業務。但是,一些企業忽視政策性搬遷稅收法規的適用條件,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比如,甲市M區的一家企業就因為違規稅前扣除重置資產費用,面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
癥狀:所得稅與利潤明顯不匹配
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結束后,甲市M區國稅局對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數據開展了稅收風險掃描和分析,發現汽車輪胎生產企業A公司當年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共計100萬元,同比減少81%;營業收入20.5億元,同比增長4%;營業利潤3000萬元,同比增長43%。這些數據說明:A公司企業所得稅變化與營業利潤變化明顯不匹配。
診斷:新購置資產支出違規稅前扣除
為何A公司營業利潤增加所得稅反而大幅下降?稅務人員基于納稅申報表數據分析,發現A公司存在政策性搬遷業務,2016年度經匯總清算,發生搬遷損失3300萬元,于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了納稅調減,產生企業所得稅收入下降幅度較大現象。那么,A公司發生搬遷是否屬于政策性搬遷?搬遷損失計算是否正確?納稅調整申報是否正確?M區國稅局作了重點調查。
調查顯示,A公司位于甲市的老城區,有20余年發展歷史。伴隨著城市擴張發展和企業污染問題的日益突出,2014年,甲市政府按照城市規劃,要求A公司整體搬遷至甲市新成立的汽車產業開發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政策性搬遷與非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最大的不同,是政策性搬遷可以暫不確認搬遷收入及支出,待搬遷結束后一并匯算搬遷所得或損失,在搬遷完成年度申報納稅。這樣,就最大限度地縮小了政策性搬遷的稅會差異。
A公司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了專門項目財政補貼管理辦法、財政補貼撥付文件和搬遷規劃等材料。經審核,符合政策性搬遷規定。同時,A公司確認2016年為搬遷完成年度,因此作了搬遷收入和支出的清算,并扣減搬遷損失后申報了企業所得稅。經調查分析,A公司雖然已經按照40號公告和會計準則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作了單獨核算,但是相關的稅務處理并不合規。
40號公告規定,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規定計算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新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不過也有例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規定,凡在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顯然,A公司搬遷協議于2014年簽訂,40號公告2012年已經發布,A公司不能將重置資產發生的支出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因此,A公司將新購置資產發生的3.6億元支出列入搬遷支出,據此計算搬遷所得或損失,不符合11號公告和40號公告的規定,應該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增。
處方:細究稅收法規適用條件
根據筆者的調查,企業在政策性搬遷方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經常出現錯誤,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和所有的特殊事項稅收法規一樣,政策性搬遷的稅收法規也有適用的條件,一些特殊規定對適用條件的限制可能還會更加嚴格。從A企業出現的稅務風險看,企業在適用稅收法規時,缺乏對相關法規的深入、細致研究。因此,相關企業應該舉一反三,在納稅申報前盡可能排除潛在的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長春市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