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超
財產保險行業主要從事除人身保險外的保險活動。隨著近幾年家庭汽車購置量不斷增加,車險在財產保險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于汽車保險業務而言,由于在日常經營中發生的不合規行為增多,伴隨出現的稅務風險相應提高。筆者從寧波市汽車保險行業開展的調查了解到,汽車保險行業在運營中的一些違規操作風險已經傳導到了稅收層面,合規性管理亟待加強。
癥狀:錯把行業慣例當作稅法
在對某車險企業開展風險分析時,稅務機關發現,銀監局歷年對該企業的常規檢查中都存在這樣的現象:個別保險兼業代理人或機構,投保自身代理的財產保險業務,從中違規抽取傭金手續費。如某運輸企業從事兼業代理車險產品銷售業務,對于其自身的運營車輛投保了自己代理的車險產品,從中獲取傭金,并且將特殊賠案的理賠金額全部稅前扣除。稅務人員通過擴大調研范圍,發現這些特殊操作很多已經成為行業慣例,只是各家保險企業對此類非正常業務的管理要求和公開程度不同。
診斷:不合規支出不得扣除
汽車保險業務領域存在兩類較為常見的經營風險,其一類就是通融賠付行為,或者叫特殊賠案。
經查證,特殊賠案指不符合保險理賠條件和標準,但汽車保險企業為了經營發展的需要,作出通融協商處理的賠案。具體到車險行業,通融賠付案件往往表現為財險企業理賠部門對特殊賠案予以審核,并經與客戶溝通達成一致后,對超出保險合同保障范圍或超出理賠額度的部分給予償付。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會計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會計核算中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很顯然,對超出合同約定部分作出賠付的成本和相關費用不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不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無法在稅前列支。
汽車保險業務領域另一類常見經營風險,就是將直銷承保業務通過各種渠道轉換為代理銷售行為。那么,這么做能給企業帶來什么好處?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保險代理人的概念。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保險代理人的定義為: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直接承保業務指保險公司員工在柜臺或其他場所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及其他應視為直接承保業務的行為。根據這個定義不難看出,代理銷售行為是可以收取傭金的,直接承保業務是不可以收取傭金的。企業將直銷承保業務轉化為代理銷售行為,目的正是為了獲取傭金收入。
顯然,企業的這種行為是違規的。根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據此,投保人自己代理保險業務屬于直接承保業務,違規提取的傭金手續費等相關支出無法稅前扣除。
建議:稅企雙方都要嚴控風險
對于財產保險企業而言,應該不斷完善內控體系,有效防范稅務風險。
筆者建議財險企業,完善通融賠付、直銷與代理業務口徑不當等各類違規業務操作行為的內控管理機制,從源頭控制違規賠付發生。同時,對經營合規問題延伸至稅收領域的風險給予高度重視,明確業務實質,加強審查,堅決杜絕不合理的稅前扣除。
對稅務機關而言,應該全面排查相關企業稅務風險,對存在稅務風險的企業實施預警。如果企業整體稅務風險較高,甚至存在人為逃避繳納稅款的情形,且涉稅金額較大的,建議開展行業稽查,從而有效規范企業的稅務處理。同時,應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監控業務系統的操作,通過企業非財務數據的采集和各方信息的匯總、比對和分析,準確定性業務實質,幫助企業將稅務內控機制融入整個運營風險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稅務風險的預防與處理能力。
(作者單位:寧波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