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丹丹 李渺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其費用支出與營業收入密切相關。然而,有些企業對收支的關聯性關注不夠,認為只要取得合法的稅收憑證,就可將其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事實上,包括財務費用等項目的支出,在稅法上有明確的列支條件。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即便取得合規憑證也是不允許列支的。H市的A公司就因將貸款資金借與第三方使用,稅前列支不規范,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
癥狀:營收與財務費用不匹配
H市國稅局在對A公司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數據分析過程中發現,A公司2016年營業收入23.61萬元,同比減少1886萬元,下降幅度99%;而財務費用高達310萬元,同比增加190萬,增長幅度160%。稅務人員通過分析納稅申報表數據發現,A公司財務費用主要為利息支出。財務報表顯示,A公司2016年“短期借款”期末余額為7296萬元,“其他應收款”期末余額為8065萬元。“其他應收款”會計核算內容一般是保證金、備用金、代墊款項和已確認理賠款等。按A公司2016年經營狀況推測,該項目金額過高,營業收入與財務費用明顯不匹配。
診斷:資金借用未作納稅調整
A公司財務負責人稱,因公司經營戰略調整,逐步關停銷售業務轉向技術研發,2016年公司一直在處理庫存,未開展新業務,造成收入大幅下降。大量短期借款的目的,是準備開展技術研發。稅務人員經實地約談公司財務人員,查看合同協議、賬簿資料和款項支付憑證等原始資料發現,A公司2016年沒有研發技術的投入費用列支。
公司賬面顯示,A公司2016年共計向3家銀行申請貸款:甲銀行某支行貸款1000萬元,全年利息支出57.25萬元;乙銀行某支行貸款2500萬元,全年利息支出137.79萬元;丙銀行某分行貸款2000萬元,全年利息支出110.57萬元,以上利息支出均已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稅前列支。
稅務人員進一步查看A公司“其他往來款”明細賬,發現其與B公司資金來往頻繁且數額較大。調查發現,A公司實際并未開展研發業務,銀行貸款也沒有用于公司經營,貸款貸出后直接劃轉給非關聯企業的B公司使用,A公司未確認利息收入,也未就利息支出作納稅調增,導致出現了收支明顯不匹配情形。
處方:費用稅前列支需謹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款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A公司雖取得相應的稅收憑證,但該筆支出的資金并未用于本公司的生產經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范疇,應對這部分財務費用作納稅調增處理。
A公司的案例表明,隨著企業稅收法律意識的增強,大部分企業對取得合法憑證做稅前列支較為重視,但對于哪些費用可以列支,哪些不再扣除范疇仍存在把關不嚴、隨意列支的現象。因此,企業稅前列支費用時要把握好幾個關鍵點:一是支出的合法性。既要確保費用發生行為的合法性,又要保證憑證是符合稅法規定的真實有效的發票和財政性收據等稅收憑證。二是支出的合理性。重點是要關注費用的金額是否有畸高畸低的現象,是否符合該類型費用一般的區間范疇,過于高額或小額的話都應該引起關注。三是支出的相關性。企業的支出費用要嚴格遵循《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做稅前扣除。如A公司的情況,如果該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也不能隨意列支。
(作者單位:杭州市上城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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