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詠湘
國有大企業作為政府關注的對象,由于經營發展的需要,時常會取得專項撥款資金扶持。符合條件的財政撥款收入,很可能會被列為不征稅收入。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大企業會忽略了對該部分扶持資金的稅務監管,進而產生稅務風險。
癥狀:專項撥款列入往來賬項
A保險集團(以下簡稱A公司)2011年~2012年陸續收到兩筆專項撥款,共計2.5億元。2011年,該公司收到了第一筆專項撥款1.5億元后,將該筆收入直接列入了“應付賬款”的往來科目,并用其中的部分款項用于支付購買固定資產的應付賬款4500萬元。2012年,A公司獲得第二筆專項撥款1億元后,按照上年度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做法,將第二筆款項列入了“一般風險準備金”。
稅務機關對A公司開展風險管理時,沒有查詢到相關的撥款文件,且A公司遲遲未能提交取得撥款的文件。從賬面上看,A公司用專項撥款購買固定資產對應的折舊攤銷,已經列入各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核算,所屬期2017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也沒有對取得的第二筆撥款作納稅調整。因此,稅務機關判定:A公司兩筆專項撥款存在稅務風險。
診斷:專項撥款管理缺失
經稅務機關調查,A公司的稅務風險,源于沒有按照稅收法規相關要求,及時對兩筆專項撥款作出合規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收入總額中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列為不征稅收入。此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對不征稅收入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公司在后期的調查中,找到了關于這兩項撥款的文件及相關要求,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根據規定,A企業在收到款項后,應及時確認收入總計2.5億元,并就撥款作專項管理。對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4500萬元專項撥款,其對應已發生的折舊攤銷1800萬元,應從其應納稅所得的扣除額中作調出處理。此外,如果A公司從取得第一筆專項撥款年度起算,其撥款收入使用年限如果超過5年,未使用或繳回的余額,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據此,稅務機關認定,A公司存在稅務風險,應及時對專項撥款作相應處理。
處方:加強撥款稅收管理
企業在取得專項撥款后,首先應界定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范疇,妥善管理撥款文件與管理要求。對已確認屬于不征稅收入的,企業在收到款項年度,應對計入當期損益費用支出中屬于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部分,作不予扣除的納稅調整。從企業的內部稅務管控層面來看,企業應建立起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做好管理事項的梳理,清晰劃分部門之間的管理職責。收到專項撥款后,統籌協調各部門做好資金的控制、使用與管理,從源頭上堵塞稅務風險產生的漏洞。
(作者單位:廣州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