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鐘敘 羅強 周曉智
營改增全面實施以來,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等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業務增多。受此影響,多元化經營、多級核算的企業會出現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并存的情況。企業如果不能準確劃分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
癥狀:增值稅稅負長期偏低
A公司為一集團多元化經營企業,業務包括產品銷售、統購物資、轉供水電氣和汽車運輸4個部分,財務核算模式為分級核算,分別計算進銷項,統一申報納稅,其中汽車運輸中的客運部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對A企業增值稅申報開展風險分析時,發現A公司增值稅稅負長期偏低,2014年和2015年稅負均為0.05%。進一步對照申報明細發現,該企業有簡易計稅收入,兩年轉出進項稅額僅77.5萬元,同時進項稅額留抵較大。稅務機關又調取了企業電子財務數據開展二次分析,并對汽車運輸業務部分增值稅稅負作了計算,2014年和2015年稅負分別為1.77%和1.63%,遠低于全省交通運輸業2.55%的平均稅負。
診斷:應稅收入未能準確劃分
稅務機關認為,A公司增值稅稅負長期偏低,與進項稅額轉出較少相關,存在稅務風險。
稅務機關在對增值稅會計及稅務處理開展調查后發現,A公司無論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還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購進物資或服務時均全額抵扣,在納稅申報時按照相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A公司認為,汽車運輸分公司取得的進項稅額均無法劃分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因此汽車運輸客運收入應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106號文件)附件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就汽車運輸分公司客運業務進項稅額轉出,按客運業務收入占公司總收入比例計算。因客運業務收入僅占公司總收入的2%,導致2014年和2015年進項稅額僅轉出77.5萬元。
稅務人員調查核實汽車運輸分公司材料領用情況發現,該公司材料科按車隊逐一設立了《材料領用臺賬》,實行“單車”結算,能準確地區分各運輸車輛油料、輪胎及其備件領用情況,在物資領用環節能準確劃分其用于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
據此,稅務機關認定,A公司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進項稅額轉出,不符合106號文件附件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應適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汽車客運收入應該采用簡易計稅,在材料領用環節作進項稅額轉出,不應作為無法劃分的進項,按收入配比作進項稅額轉出。
處方:強化內部稅務風險控制
上述案例表明,企業應當規范相關簡易計稅的核算,強化內部稅務風險控制,增強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政策的理解,根據企業具體的經營行為和核算體系來判定應該如何運用和具體執行稅收法規,防范簡易計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潛在風險。
同時,稅務機關應厘清集團多元化經營企業的組織架構和核算體系,根據子分公司的實際經營范圍和行業,分類分行業、有針對性地加強集團企業涉稅風險管控。對于同時適用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的企業,應加強其財務核算、申報情況的核查,重點關注企業適用的進項抵扣政策是否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情況相匹配。
(作者單位:四川省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