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渺 朱丹丹 姚蕓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作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之一,是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和企業所得稅審核的重點。由于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要求較高,使其成為企業會計核算的薄弱環節。因此,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涉稅處理問題,應受到稅企雙方,尤其是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視。
癥狀:研發費用列支龐雜
A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電動汽車高壓配電總成的公司,稅務機關在對A公司2016年度匯算清繳后續審核時發現,A公司2016年共投入2個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為96.74萬元。其中包含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薪金和五險一金共60.41萬元,約占研發費用總額的62.45%。相對于正常企業來說,該公司的研發人員人工費用占比明顯偏高。此外,企業提供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核算的材料費、檢測費和模具費等費用較為龐雜,核算是否正確有待核實。據此,稅務機關認定,A公司在處理研發費用時存在較大隨意性,可能存在稅務風險。
診斷:研發費用未獨立分配
發現異常后,稅務機關實地察看了A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了解了企業研發產品與日常生產產品的基本環節,有針對性地詢問了研發人員有關研發項目的情況,同時比對了企業提供的研發項目歸集表和會計賬冊及記賬憑證。
根據企業提供的各部門人員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稅務機關發現,A公司有2名員工既是研發項目輔助人員又是營銷人員,且2人的工資、薪金及五險一金全部計入研發費用。同時,A公司沒有專門的研發車間,研發項目在生產車間做測試試驗,且部分研發材料的領用清單顯示,相關費用用途不明,儀器設備研發與生產共用,也沒有建立相關臺賬,缺少相關憑證,日常生產發生的上述折舊費用也列支在研發費用中。經查證,A公司也沒有準確核算從事研發項目與非研發項目發生的材料費、檢測費和設備使用費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公告)規定,在研發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共用時,企業應當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不得加計扣除。
據此,A公司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同時開展非研發活動發生的工資、薪金及五險一金,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產生的折舊費,均未按規定合理分配,不得加計扣除。也就是說,A公司用途不明的那部分部分材料費、檢測費不得隨意加計扣除。隨后,稅務機關對其作了相應的稅務處理。
處方:規范稅前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分配比例隨意或者未分配是企業常見的問題。因此,建議企業財務部門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對混合費用編制原始的分配記錄,如人員的工時出勤記錄、設備使用時間記錄等,保留好詳盡的原始記錄以證明分配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研發費用再分配提供較強的數據和憑證支撐。同時,企業財務人員也要掌握項目立項、研發實施、成果形成等各階段的實際情況,更好地指導項目研發人員如何歸集各項費用,填報各項表單,提高財務核算效率,規范研發費用列支。
(作者單位:杭州市上城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