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南京地稅稽查一分局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時發現,某電子有限公司分別為兩位高管支付MBA培訓費35800元和49800元,取得的票據為高管個人抬頭,未計入員工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檢查人員要求企業將上述費用計入高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兩人分別補繳個人所得稅8319.8元、12185元,并對企業進行了處罰。
稅務分析: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同時,文件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檢查人員提醒:
企業注重對員工技能及綜合素質提高的同時,應區分員工的職業教育與學歷、學位教育,分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屬于上述317號文件列舉的,且取得企業抬頭的票據可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計入員工個人收入;而員工個人自己參加MBA等學歷、學位教育費用應計入員工個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