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曉蕓 柴青青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開展大企業稅務風險核查時,H公司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原來,通過“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智能系統的數據比對分析,稅務人員作出判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異常。后經查實,H公司僅在本地進行項目研發與小批量試制,形成專利技術后,再“委托”外省T公司進行生產。實際上,H公司主營業務為“批發和零售”,不能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癥狀:“兩頭在外”仍享加計扣除優惠
稅務人員利用“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智能系統核查H公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時,發現H公司稅務登記行業為“有機化學原料制造”,2017年度從外省T公司購入大量丙烯,金額為7524萬元,再通過關聯外貿公司銷售給國內外下游客戶,金額為9246萬元——這是H公司2017年度主營業務。經查,H公司2017年度收入總額13960萬元,無不征稅收入與投資收益。此外,H公司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研發費用624萬元,按50%享受加計扣除312萬元。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智能系統由寧波市稅務局開發,該系統具有實時運行、全盤掃描、多元識別、動態監控、管理留痕、統計便捷等性能,內設120余個指標,能夠充分利用數據邏輯關系,準確比對申報、登記、認定、發票等信息,有效篩選風險企業,并自動推送給稅務人員逐一應對,實現對企業所得稅風險數據的準確排查與全面監控。
收到“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智能系統推送的風險情況后,稅務人員立即聯系了H公司財務人員。經調查發現,H公司擁有丙烯提純等多項專利技術,但由于場地有限,僅在本地進行項目研發與小批量試制,形成專利技術后,“委托”外省T公司進行生產。稅務人員進一步分析了H公司與T公司的物流、資金流、發票流,發現原料由T公司直接采購入庫,T公司利用H公司提供的專利技術對丙烯進行提純后,銷售給H公司,再由H公司通過關聯外貿公司銷售給國內外下游客戶,貨物從T公司倉庫直接發貨。對H公司而言,屬于“兩頭在外”的經營模式。
診斷:主營業務屬于“批發和零售”
稅務人員發現,H公司的“委托加工”,實為“采購銷售”。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委托方應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并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貨物并收取加工費;在會計處理上應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核算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的實際成本。
在本案例中,原料由“受托方”T公司自行采購,提純后銷售給“委托方”H公司,T公司按照全額確認銷售收入,H公司作為庫存商品入庫后再行銷售,并向T公司收取專利使用費125萬元。H公司既沒有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也沒有支付加工費,更沒有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進行會計核算。稅務人員據此判斷,H公司所謂的“委托加工”,實際為“采購銷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11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批發和零售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四條規定,119號文件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119號文件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對照文件規定,2017年度H公司實際上以“批發和零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為9246萬元÷13960萬元=66.23%,超過了50%,不能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處方:準確判斷稅收優惠享受條件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為企業不斷轉型升級提供了推動力,但企業在享受這一稅收優惠的過程中,應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準確判斷所屬行業,正確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如存在委托加工等特殊經營模式的,財務人員應準確把握會計核算相關要求。稅務機關在進行后續管理時,也不能僅根據稅務登記信息做出直接判斷,而應通過發票、申報等數據的綜合比對,依托信息化工具,及時、有效、精準、深入挖掘潛在涉稅風險,進一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