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國林 張涵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實踐中,一些企業在開展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未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從而引發了稅務風險。近日,W公司就因為出現了這一問題,最終補繳增值稅約20萬元。
癥狀:
購買電價是正常電價的39%
W公司是一家大型水泥企業。日前,稅務人員利用稅務信息系統對W公司的電子底賬進行分析時,得到了這樣一則信息:W公司購買的電力價格明顯偏低。數據顯示,W公司從能源企業E公司購買的電力為每度0.23元,而供電部門提供的電力市場價格為每度0.59元,兩者之間相差0.36元。也就是說,W公司從能源企業E公司購買的電力價格,是正常電價的39%。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價格差異這么大?這其中會不會有涉稅問題?
診斷:
提供余熱未作銷售處理
稅務人員查看了W公司的電力購買合同,發現W公司和E公司之間開展了以“余熱換電力”的貨物交換合作——W公司將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提供給E公司,E公司利用余熱進行發電,再將電力提供給W公司。在此過程中,雙方采取了差額結算,即W公司提供的余熱不計價,而E公司供給的電力按每度0.23元結算電費。這就是W公司電力采購價格較低的原因。
稅務人員經過認真分析發現,W公司和E公司之間的合作,并不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相關規定,也未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只是簡單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據此,稅務人員認為,W公司提供余熱給E公司,屬于銷售貨物,應對余熱進行銷售處理。經計算,W公司應補繳增值稅約20萬元。
處方:
持續提升稅務合規水平
實務中,采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忽視增值稅繳納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此案例中,水泥企業W公司與能源企業E公司對稅法的學習不夠,一味圖簡單,認為相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太麻煩,不如由E公司直接按收取差額的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方便,殊不知這樣違反了相關規定,導致了稅務風險。其他企業應引以為鑒,加強對稅法的學習,持續提升稅務合規水平。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京山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