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姣娜
投資基金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是從股權或債權投資中取得增值收入。上市公司股票流動性強、收益率高,是投資基金公司的重要資金投向。實際經營中,不少投資基金公司既有長期股權投資業務,也有短線投資業務,而一些企業就此動起“歪腦筋”,通過把股票投資隱匿于長期股權投資,借以逃避繳納增值稅。日前,投資基金A公司,就由于這一原因被稅務機關查處。
癥狀:長期股權投資余額變動頻繁
不久前,稅務機關利用稅收風險排查系統對A企業近三年的財務數據進行分析時,得到了系統提示:A公司2016年的數據存在異常。系統顯示,2016年,A公司的投資類資產全部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當年度累計產生投資收益1.2億元。與此同時,A公司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顯示,其投資收益中僅有5700萬元為股息分紅,其余6500萬元為股權轉讓收益,但在A公司的增值稅申報表中,卻并未體現這筆收入。
稅務人員進一步調取了A公司的月度財務數據,對其兩年來的長期股權投資余額變動情況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余額變動頻繁。稅務人員按照交易慣例判斷,該公司可能存在股票投資行為,而這6500萬元的股權轉讓收益,可能有一部分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其間可能存在稅務風險。
診斷:利用信息不對稱逃避增值稅
發現A公司的異常情況后,稅務人員進一步對其轉讓協議、轉讓標的等資料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這6500萬元股權轉讓收益中,果然有一部分來源于股票交易。原來,A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取得了B上市公司限售股222萬股,持有期間內,B公司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A企業取得孳息為222萬股,共計持有444萬股,于2016年9月23日上市流通。2016年11月,A企業在二級市場出售了標的股票,取得1964萬元收益。
在實踐中,企業進行股票投資多以賺取差價為目的,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而長期股權投資中非上市公司股權不是有價證券,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兩種不同的核算方式暗藏了避稅空間。在本案例中,A公司所持B公司的股權原為限售股,但解禁后屬于上市流通股票,即使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其實質仍為股票投資行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顯然,股票交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當繳納相應增值稅。最終,A企業補繳增值稅56.7萬元,被加收滯納金10.4萬元。
處方:自覺強化稅法遵從意識
本案例中,A企業同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權,但全部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核算,利用信息不對稱優勢,試圖混淆投資收益來源,隱匿應稅收入,達到不繳增值稅的目的。對此,相關企業應引以為戒,牢記只有強化稅法遵從意識,樹立依法誠信納稅觀念,才能更好防范稅務風險,實現健康發展。
同時,稅務機關也應加強對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增值稅申報表相關數據的比對,探索建立與證券交易所的信息互動,加強對投資行業、重點企業的風險管理,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做到應征盡征。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保稅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