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峰
M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集團)是一家國內知名食品企業,在全國設有70多家子公司,負責生產集團旗下的各品牌產品。甲市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將M集團引入當地,成立了A公司。日前,稅務人員借助稅務信息化軟件進行數據橫向比對時,得到系統提示:A公司多項數值偏低,可能存在異常情況。
癥狀:稅收貢獻率明顯偏低
系統數據顯示,2017年,A公司實現利潤1億元,利潤率為5.3%;實現稅收0.8億元,稅收貢獻率為4.2%。而在該年度,M集團整體利潤率為9.11%,整體稅收貢獻率為9.7%,A公司的利潤率和稅收貢獻率明顯低于集團整體水平。同時,納稅申報數據顯示,A公司2017年度增值稅稅負率為2.48%,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為1.11%,顯著低于當地同類型企業的平均水平。
為何A公司的稅負率水平明顯偏低?其中是否存在稅務風險?帶著疑問,稅務人員調取了M集團設立在外省乙市B公司的相關數據。B公司在業務性質、市場環境、經營范圍和營收規模等方面,均與A公司大體相當。數據顯示,B公司2017年實現利潤2.5億元,利潤率為10.52%,稅收貢獻率為9%。對比可以看出,這兩家業務性質相同、規模相近的企業,利潤率和稅收貢獻率差異卻不小。
診斷:通過內部交易轉移利潤
通過對A、B兩家公司的經營數據進行深入對比分析,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銷售給M集團的產品價格過低,是導致其利潤率及稅收貢獻率較低的主要原因。如A公司生產的M食品,銷往M集團的價格為每箱21.4元,而M集團對外銷售的價格為每箱40.3元;又如N食品,銷往M集團的價格為每箱21元,而M集團對外銷售的價格為38.2元。
同時,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而M集團注冊在西部地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的規定,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A公司向M集團銷售的產品價格過低,有把利潤從高稅率地區向低稅率地區轉移的可能。
在掌握大量數據的基礎上,稅務人員與M集團相關人員進行了溝通。最終,M集團負責人表示,集團公司與各子公司的內部交易確實沒有嚴格規范,存在內部交易價格不合理和利潤轉移的情況。今后將嚴格規范集團內部交易,合理確定內部交易價格。
處方:提升內部交易規范水平
本案例中,M集團雖然沒有發生明顯的稅務風險,但其設立在甲市的A公司,在落戶時享受了當地政府的多項優惠扶持,最終M集團通過內部關聯交易,將利潤和稅收轉移到了稅率較低的地區,沒有為價值創造地作出應有的貢獻,這給該集團的形象帶來了不良影響。
因此,對于有影響力的大型企業集團來說,應提升集團內部交易的規范水平,公平、公允地確定各地生產廠商的合理價格,在合理開展整體稅務安排時,要兼顧自身的社會形象。同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應逐步重視與企業就合理定價等問題達成共識,避免花費高成本引來“金鳳凰”,卻沒有產生實際發展效益的情況。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黃岡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