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守信 鄔昕宇 唐堃
企業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附加稅費)與應繳流轉稅的比率,是判斷企業是否存在稅務風險的重要指標。對生產型出口企業而言,當一個年度存在出口退稅事項,且不存在流轉稅或附加稅費多繳或延遲繳納的情況時,企業年度期末應繳的附加稅費與應繳流轉稅之比,通常應高于法定的附加稅費與流轉稅的比率。但有這樣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連續兩年附加稅費額與流轉稅額的實際比例接近法定附加稅費率,這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關注。
癥狀:附加稅費與流轉稅比率不符合常規
2017年6月,稅務人員在核查H公司財務報告時發現,該公司2015年收到出口退稅8976萬元,年末應繳增值稅2178403元、應繳營業稅21193元、應繳城建稅149249元、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6606元;2016年收到出口退稅8034萬元,年末應繳增值稅2314919元、應繳城建稅161459元、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5328元。
據此計算,2015年末和2016年末城建稅與流轉稅之比分別為6.79%和6.97%;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與流轉稅之比分別為4.85%和4.98%。財報顯示,該公司適用的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率為2%。財報中的附加稅費額與流轉稅額的比例與法定附加稅費比率如此接近,是巧合,還是另有隱情?
診斷:3.9億元免抵增值稅未繳納附加稅費
帶著疑問,稅務人員到H公司了解經營情況和附加稅費計算方法,發現該公司多年來按當期實繳的流轉稅額和當地的附加稅費率標準計算繳納附加稅費,沒有將核準的出口貨物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納入附加稅費計征范圍,違反了稅法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經稅務機關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附加稅費。
那么,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又是怎樣規定的呢?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產品,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即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等,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經過稅務人員的輔導,H公司開展了稅收自查,發現自2005年初以來,企業各期出口退稅計算的當期免抵稅額合計3.9億元沒有繳納附加稅費。目前,該公司已分3次補繳了應納未納的附加稅費,并繳納了相應的滯納金。
處方:圍繞重要指標加強稅務風險管理
此案例中,該企業合計補繳稅費4500余萬元,加上同時補繳的2000余萬元滯納金,可謂教訓深刻。企業,特別是大企業,一方面應認真學法并自覺守法,自覺提升稅法的遵從度;另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體系,尤其是要圍繞關鍵指標,加強稅務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