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濤
登記稅種只有增值稅
日前,稅務人員使用智能稅務分析系統開展風險排查時,發現S公司情況異常。系統信息顯示,S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截至2017年底,其利潤表顯示累計實現凈利潤3799萬元,其中2016年度實現凈利潤1969萬元,但S公司登記稅種僅有增值稅。
未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針對疑問,稅務人員仔細查閱了有關政策,了解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件)的規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隨后,稅務人員借助“天眼查”等軟件,對S公司信息進行查詢,發現該公司共有3名合伙人——G公司、H公司和J公司,其中G公司為普通合伙人,H公司和J公司為有限合伙人。顯然,S公司合伙人為法人,應當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稅務人員通過“金三”系統查詢發現,J公司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投資收益欄及納稅調整欄均填報為0。這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懷疑:通常情況下,按照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約定,利潤不會全部分配給部分合伙人,虧損也不會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擔。J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人,完全不享有投資收益,顯然不合邏輯。
原來,J公司為籌集項目資金,與H公司、G公司共同設立了S公司。其中,H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運用開放式單一資金信托實繳出資份額,J公司以自有資金實繳出資份額,雙方出資比為9:1,為有限合伙人。G公司擔任合伙事務執行人,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J公司對H公司的利潤分配有擔保責任,2016年~2017年,S公司實現利潤3799萬元,J公司并未收到分配利潤,因而未申報企業所得稅。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159號文件規定的合伙企業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原則,稅務人員告知J公司負責人,對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若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不明,合伙人應該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按實繳比例確定當期應納稅額。經過耐心講解,J公司認同了稅務機關的意見,補繳企業所得稅45萬元,并對稅務不合規之處進行了整改。
加強稅收法規學習
本案例中,企業由于對稅收政策學習不夠,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規范其稅務處理行為,履行相應涉稅義務,因而導致稅務風險。建議企業重視對稅收政策的學習,做好稅務管理相關工作。同時,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不同行業企業的發展特點、行業慣例及業務邏輯的研究,充分借助信息化系統,為企業整體“掃描”,幫助企業更好地防范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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