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 許蒙亞
對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過程中,無產權地下車位(非人防)的成本扣除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的涉稅事項,稍有不慎就易引發稅務風險。日前,A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誤將無產權地下車位(非人防)成本一次性扣除,最終補繳企業所得稅300多萬元。
車庫租賃收入無相應資產入賬
稅務人員在對A公司進行稅務風險分析時發現,該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已售罄,在公司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中,都有無產權地下車位(非人防)的長期租賃收入(20年租賃期),均按租金收入進行賬目處理和稅款申報。但在公司固定資產和相關賬戶中,未見地下車位相應的資產入賬記錄。
稅務人員初步判斷,A公司企業所得稅申報存在異常,可能存在多計支出的風險。企業很可能未將無產權地下車位(非人防)列入資產核算,未分期扣除相應的資產折舊費用,而是按照公共配套設施處理,將其開發成本在開發產品中一次性扣除。
不符合公共配套設施的條件
借助金稅三期系統,稅務人員了解到,A公司某小區項目于2018年完成建設且全部售罄,已交房使用。該項目地下車庫有非人防面積近1000平方米,因無法辦理產權證,A公司采取長期租賃(20年)的方式由業主使用,并就租金收入按照“經營租賃服務”項目繳納增值稅。但在公司的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均未看到A公司對這部分地下車位進行資產處理。
稅務人員核查發現,A公司簡單地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件)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項目中不辦產權、對外長期租賃部分的地下非人防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將相關的成本支出分攤給地上可售部分予以扣除。
實際上,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中,哪些項目可歸為公共配套設施,哪些成本可按項目可售面積分攤扣除,是有明確規定的。31號文件規定,計入公共配套設施費,專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同時對車位的處理作出特別規定: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對照上述規定,對于A公司長期租賃的營利性地下車位,因其不符合公共配套設施的非營利性條件,應作為單獨的成本對象或企業資產予以核算,相應成本也不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在開發成本中一次性扣除,而應分期扣除相應的資產折舊費用。
經過稅務人員的耐心解釋,A公司作了納稅調增處理,補繳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300多萬元。
應用稅收規定不能以偏概全
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發生稅務風險,主要原因在于沒有系統地學習稅法規定,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和執行比較片面,產生了嚴重偏差。
因此,建議企業積極主動地參加稅收政策培訓,準確把握政策變化。同時,企業可借助風險分析平臺,加強對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以及各稅種間的關聯分析,以及時發現異常情況,防范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