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靜 阮淑敏 許蒙亞
免抵稅額,是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稅額的部分——這部分是不退稅的,但是抵頂內銷的部分,需要計算繳納對應的附加稅費。但實務中,部分出口企業對出口退(免)稅政策把握不夠準確,想當然地認為,主稅種退(免)稅,就不用繳納附加稅費。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稅務人員在風險核查時發現,某家電企業H公司在申報出口退稅免抵稅額時,未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最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共計170.34萬元。
有免抵稅額,附加稅費未申報
合肥市稅務局為加強出口退(免)稅環節的附加稅費征管,為出口企業量身打造了“預估出口退稅企業少繳附加稅費模型”。模型從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抽取“當期免抵稅額”數據,和企業增值稅、消費稅等合計組成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乘以稅率計算出應繳附加稅費,再與企業實繳附加稅費比對,排查是否存在少繳附加稅費的風險。模型命中率達93.67%。
稅務人員利用風險識別模型,對H公司納稅申報表進行分析,發現H公司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未申報免抵稅額的附加稅費。發現疑點后,稅務人員入企核查,經逐筆核對出口申報數據,確認H公司2017年1397.4萬元的出口退稅免抵稅額均未申報繳納附加稅費。
理解出口退稅相關政策不透徹
H公司系納稅信用等級A級企業,一直依法誠信納稅。稅務人員與企業人員溝通后發現,H公司開展出口業務時間較短,相關人員尚未吃透出口退稅政策,想當然地認為免抵增值稅的附加稅費也能免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第一條的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時,根據《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349號)第八條的規定,地方教育附加的適用票證、征管業務費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終,H公司共補繳城建稅等地方附加稅費1397.4×(7%+3%+2%)=167.69(萬元),并依法繳納滯納金2.64萬元。
不斷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
本案例中,H公司發生稅務風險的主要原因在于對稅收政策理解得不準確。出口退(免)稅業務較為復雜,相關政策時間跨度長,操作實務專業性強,建議企業財務人員要有追根溯源的學習精神,準確把握征免界限。當下,我國財稅法規變化較多、較快,企業財務人員應持續跟進學習,全面透徹地理解和貫徹執行稅收法規,不斷提升自身職業素質和業務技能,促進企業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工作質量的全面提高。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