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溶晨 馮丹
購買金融產品并持有一定時期后,再賣給第三方——這是銀行業流行的一種業務類型,業內稱之為“三方返售”。在開展該類業務過程中,部分商業銀行混淆了三方返售和買入返售的概念,錯誤享受了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收入免稅優惠,從而導致稅務風險。
免稅收入占比較大
前不久,稅務人員對某商業銀行二級分支機構開展涉稅檢查時發現,該銀行申報的免稅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大,明顯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這一異常指標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關注,初步判斷該銀行可能存在將應稅收入計入免稅收入的問題,存在少繳稅款的風險。
業務實質判定錯誤
結合企業近幾年業務狀況表進行比對分析,稅務人員注意到,該銀行申報的免稅收入中,有一項為“買入返售其他資產利息收入”,是“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科目下的一個三級科目,金額占全部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15.57%。該銀行買入返售其他資產的業務,具體是怎樣開展的呢?
帶著疑問,稅務人員調閱了該項業務的部分合同,發現該銀行開展的這一資產業務,是從一家公司購買金融產品,持有一定時期后再賣給第三方,并就該業務產生的利息收入適用了增值稅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進一步明確了免稅利息收入的業務類別,其中包括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買入返售,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對照上述文件規定,該銀行的業務屬于三方返售業務,不屬于可享受免稅政策的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最終,該銀行補繳增值稅177.69萬元。
準確界定交易性質
銀行業務種類多、更新快,且核算方式獨特,如何準確判定復雜形式下的業務實質,成為企業面臨的挑戰。在實踐中,企業應完善對不同類型金融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不同類型業務合同及憑證的管理,剖析業務實質,讀懂弄通稅收政策,準確劃分增值稅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防范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