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澤方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間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實務中,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金以及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典型案例:員工解聘獲得兩種補償
2020年12月15日,周某與甲公司簽訂解除聘任協議合同書,雙方約定:聘任協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解除,甲公司支付給周某經濟補償金共計12500元。2021年1月5日,甲公司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2500元。2021年1月9日,甲公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所得項目為周某申報免稅收入。
甲公司在周某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其在同行業內就業,并在競業限制期內給予一定補償。2022年3月15日,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書,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甲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前一次性向周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90000元(稅前)。2022年4月1日,甲公司向周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84020元(稅后)。2022年4月15日,甲公司將900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周某個人所得稅5980元。
周某認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屬于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免于征稅,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機關決定維持向周某征收競業限制補償金個人所得稅5980元的行政行為。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被法院駁回。
符合條件,一次性補償金免個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解除聘任協議合同書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2500元,屬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由于該經濟補償金額12500元,處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故可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甲公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所得項目,為周某申報免稅收入的做法是正確的。
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免繳個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即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于限制勞動者從事競爭性業務而按月給予的一種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補償金不滿足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要件。根據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計算而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故不屬于一次性補償收入,不能適用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