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大家提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質量,防范申報涉稅風險,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特定業務”申報的那些事兒!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中的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中的“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部分(第21行至29行),只有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才需要填報,非房地產企業是不用填報的,請大家一定要區分清楚。那么問題來了,“特定業務”應該如何申報呢?
(一)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扣除實際繳納且在會計核算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及附加后的金額,在此行填報。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第21行“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填報房地產企業發生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結轉完工產品業務,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納稅調整額。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第22行第1列減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等于第1列“稅收金額”。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