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各市、縣(區)財政局、黨委宣傳部,江新區財政金融局、黨群工作部: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根據《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二、減征政策實施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推進文化強省建設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和重大項目順利進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歸屬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江西省財政廳中共江西省委宣傳部
2025年4月7日
《江西省財政廳中共江西省委宣傳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5年3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繼純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為支持和促進我省文化事業發展,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印發了《江西省財政廳中共江西省委宣傳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贛財稅〔2025〕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第一條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通知》第二條明確,減征政策實施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推進文化強省建設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宜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和重大項目順利進行。
《通知》第三條明確,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即2025年4月10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子減免的歸屬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