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省委十二屆歷次全會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財稅〔2024〕28號文件和本辦法繳納水資源稅。
第三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按照財稅〔2024〕28號文件執行。其中,我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第四條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除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包括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并對機組冷卻后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后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五條 省內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第六條 除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納稅人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部分,按下列規定加征。超計劃取水量不足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00%征收;30%及以上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300%征收。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按適用稅額的300%征收水資源稅。
第七條 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第八條 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按照財稅〔2024〕28號文件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市、縣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第九條 省與市(州)及擴權縣(市)按70:30的比例分享水資源稅收入。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前水資源稅有關事宜,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7〕67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