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現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區各類型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1%。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統一全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23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及意義
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臺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三條:“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5%,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西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0.5%(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公告》的重點內容
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區各類型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1%。
四、《公告》的理解難點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例如:我區某房地產公司于2024年12月征期申報11月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不適用本公告;2025年1月征期申報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適用本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統一全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23年第3號)同時廢止。
五、《公告》的落實措施
各級稅務機關將對本《公告》開展政策輔導,對落實過程中各種情況密切關注并及時跟蹤,確保《公告》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