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提升欠稅管理工作質效,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總局制定了《欠稅公告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以下簡稱《辦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動依法誠信納稅、保障國家稅收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辦法》與稅收征管實踐不適應之處日益凸顯。為深入推進數字化轉型條件下的稅費征管“強基工程”,進一步提升欠稅管理工作水平,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稅務總局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考慮
(一)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重點明確欠稅公告流程、審批權限及責任主體,細化公告內容要素,進一步規范公告程序和內容,確保公告行為于法有據、程序正當、內容準確。
(二)進一步發揮欠稅公告作用。統一公告渠道,優化公告時效,確保欠稅信息按月更新。將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增強稅法遵從的剛性約束。
(三)進一步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堅持為民便民理念,增加納稅人救濟渠道,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或撤銷公告內容。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欠稅公告辦法》共14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內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納稅人確認及異議處理流程,對于公告內容納稅人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告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核實,異議成立的,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
(二)調整公告范圍。明確“欠繳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應當公告。
(三)統一公告機關。將原來由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狀態、欠稅金額大小等分層級公告修改為由欠稅所屬的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公告。
(四)統一公告頻次。將公告頻次統一為按月公告。
(五)統一公告渠道。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欠稅信息,規定公告機關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欠稅的情況,根據需要還可通過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時,新增各省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范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
(六)規范公告內容。提升內容的完整性,便于社會公眾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稅所屬期”、“欠繳日期”等。
(七)優化不公告范圍。與公司法、企業破產法銜接,優化可不公告情形,將破產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但尚未入庫的稅款、稅款滯納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獲清償的稅款、稅款滯納金納入可不公告的范圍。
(八)及時更新機制。納稅人已繳清公告所列稅款、稅款滯納金,或者因登記信息變更等導致欠稅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公告機關于次月發布欠稅公告時更新相關內容。
此外,還增加了加強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等規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