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常州馬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案件。經查,2021年至2022年,常州馬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以個人賬戶收取銷售款的方式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申報,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392.72萬元,同時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486.29萬元。2025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及少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27.3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極不尋常的大額退稅
常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通過稅收大數據比對分析發現,常州馬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短期內申請了大額增值稅留抵退稅,遠超電動車批發行業平均水平。
檢查人員在依法對該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賬面上列示有價值3000余萬元的電動車庫存,若按市場批發價每輛3000元估算,對應庫存電動車數量超過1萬輛。
考慮到該行業具有“薄利快銷”的特點,大規模的電動車庫存積壓將大幅增加倉儲成本,不合常理。檢查人員判斷,該企業可能存在通過虛構庫存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的行為。
“銷售不入賬”的暗箱操作
帶著這些疑點,檢查人員依法調閱了企業賬簿、購銷合同及財務憑證。表面上看,相關報表數據邏輯自洽。
隨后,檢查人員依法調取該企業及關鍵人員的銀行賬戶流水并進行逐條比對,發現銷售人員李玉琴和蔡敏霞名下的5個個人銀行賬戶與下游零售門店之間存在頻繁且規律的資金往來,資金金額與電動車銷售價格高度吻合。
由于電動車零售門店多屬個體工商戶或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相關增值稅減免政策,其取得的進項發票無法用于抵扣,因此在采購時主動索取發票的意愿往往較低。
檢查人員推測,該企業可能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在向零售門店銷售電動車后,通過以個人賬戶收取銷售款的方式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導致大量已售出電動車在賬面上仍顯示為庫存,這部分虛增的庫存又被該企業用作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的依據。
經實地核查進一步證實,該企業并無實際倉儲場所,賬面上價值3000余萬元的“庫存車”,不過是為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而精心設計的幌子。在檢查人員的質詢下,李玉琴、蔡敏霞對其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收款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鐵證之下騙稅事實終現形
掌握核心證據后,檢查人員約談了該企業涉案期間的法定代表人杜建國。面對“庫存車去向”的質詢,杜建國起初堅稱庫存真實,并以各種理由拖延配合盤點。當檢查人員出示關鍵證據,他又改口辯稱“庫存分散在各門店”。檢查人員在對下游門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并無門店與該企業簽訂倉儲協議,且門店不具備代儲條件。面對鐵證,杜建國的說辭不攻自破,最終承認虛構庫存、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及偷稅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十二條規定: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對常州馬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追繳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及少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27.3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因納稅人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等情形,該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