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平 黃楚悅 本報記者 雷晴
約談期間,涉案人員雖然承認曾簽署過交易價格遠大于申報金額的交易協議,但其隨后又稱,經過多輪“砍價”后,最后的實際交易價格要低得多,并拿出了相關轉賬憑證。涉案人員提供的情況可信嗎?該項股權交易價格究竟是多少?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二稽查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了一起企業人員隱瞞股權交易真實收入逃避納稅案件。檢查人員經調查證實,涉案人員李某在股權交易過程中,采取制作“陰陽合同”、隱瞞真實交易價格等手段,隱匿股權轉讓收入1628萬元未依法申報納稅。針對李某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決定。
舉報線索牽出交易“隱情”
2024年9月,第二稽查局收到一條實名舉報線索:李某在辦理廈門H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時,未按實際交易合同價格2987萬元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而是制作了“陰陽合同”,以1359萬元的交易金額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申報交易收入1628萬元,以此逃避繳納稅款。
檢查人員仔細查看舉報信件,發現信中材料比較翔實,可信度較高,決定深入調查。
相關材料顯示,廈門H公司負責人李某將公司股份以2987萬元轉讓給陳某和林某,雙方除在協議中約定了稅費承擔主體、權利義務以及股權轉讓后廈門H公司資產交付方式等內容外,還對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方式進行了特別約定:在簽訂協議后,股權受讓方支付1359萬元至廈門H公司對公賬戶;交易剩余1628萬元款項,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公司資產交接等手續時,分批支付至轉讓方李某私人銀行賬戶。
為核實相關信息,檢查人員隨后對李某的申報情況和廈門H公司股權登記情況進行了核查。申報數據顯示,李某在廈門H公司股權轉讓后,的確向稅務機關進行了收入申報,但其申報轉讓收入為1359萬元,與舉報材料中所稱的雙方約定交易價款2987萬元相差甚遠。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息則顯示,廈門H公司的確在不久前變更了股東信息,股權占比已由李某100%控股企業,變更為由陳某與林某兩名股東分別持股。
綜合舉報線索信息和前期核查了解的情況,檢查人員認為,李某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制作“陰陽合同”、隱匿部分轉讓收入,虛假申報逃避納稅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決定立即對該項交易立案調查。
調查發現交易價格有過“變更”
檢查人員分析了案件現有線索:舉報材料中沒有提供該項股權轉讓的資金收付憑證,相關材料中也缺乏具體賬戶信息。若要證實李某確有隱匿收入逃避納稅行為,還需要對交易細節和款項支付狀況進行核查。
檢查人員決定首先約談李某,調查交易款項收取情況,并與舉報信中的金額進行對比印證,核實其收取轉讓收入的具體金額。但檢查人員撥打李某辦理稅務登記時預留的手機號碼,卻一直無法接通。
預留的電話信息有誤,還是李某更換了聯系方式?
檢查人員隨即聯系了廈門H公司的管理人員,要求其協助提供李某的有效聯系方式。但企業人員稱,李某為境外人士,已在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后不久離境,現已無法與李某取得聯系。
檢查人員于是赴出入境管理部門查詢了李某的出入境情況。結果顯示,李某在不久前的確已出境,截至檢查人員查詢時,并未再入境。
涉案當事人出境未歸,從股權轉讓方入手核查的路徑已無法走通。為了盡快查清事實,檢查人員決定轉換調查方向,對涉案企業廈門H公司和股權受讓方陳某、林某實施核查,尋找相關線索證據。
檢查人員首先聯系廈門H公司管理人員,要求企業提供該項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轉讓交易資金收付憑據等資料,并對舉報信息提及的股權交易真實情況作出說明。不久后,廈門H公司財務負責人方某向檢查人員提交了《廈門H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企業對公賬戶收款憑據。但這份轉讓協議交易的標的為1359萬元,企業的收款憑據也是同樣的數據。
方某向檢查人員表示,關于該項交易目前企業沒有其他資料。廈門H公司股權轉讓的具體情況,他并不清楚,相關細節可能只有股東知曉。
于是,檢查人員約談股權受讓方陳某和林某。最初,陳某、林某并不承認該項交易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表示雙方最終簽署的交易合同就是標的為1359萬元的《廈門H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見此情景,檢查人員向二人出示了交易價格為2987萬元的相關書證,陳某和林某愣了一下,隨后向檢查人員表示,在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確與李某簽署過交易價格為2987萬元的轉讓協議。
但陳某、林某辯稱,2987萬元的標的價格,只是雙方在股權轉讓談判初期的擬定價,該項交易的價格在談判后期發生過變更。交易后期,雙方就存貨盤虧、固定資產折舊,以及企業原有客戶資源承接等問題進行了多次談判,最后雙方商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由最初的2987萬元降為1737萬元。
檢查人員隨即要求陳某、林某提供與李某當時的談判記錄,以及交易價格為1737萬元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以證實其說法。但是,陳某、林某稱,雙方未就交易價格變動簽署新的轉讓協議,并表示因時間久遠無法提供談判記錄。不過兩人表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當時資金轉賬憑據。
陳某、林某提供的轉賬支付憑據顯示,兩人在向廈門H公司對公賬戶支付1359萬元款項后,又往李某指定的個人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了378萬元,總支付金額為1737萬元。支付憑據顯示的交易信息,與陳某、林某提供情況一致,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資金流水核查戳穿謊言
盡管兩人提供了付款憑證,但檢查人員復盤分析了約談中各項細節后,認為兩人提供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如果交易雙方后期對股權轉讓價格做了調整,為何約談時,陳某和林某最初堅稱轉讓交易價格為1359萬元?此外,交易價格大額變動屬于交易重要事項,交易雙方卻并未就此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協議,這一做法并不符合商業交易常規。
于是,檢查人員決定對該項交易資金收付實際情況進行調查,通過查明該項交易實際支付金額,揭開謎底。
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李某收款賬戶的資金往來明細進行分析核查。他們發現,李某賬戶不僅收到過兩人支付的378萬元轉賬資金,同一時期還收到過兩人其他銀行開設賬戶匯入的多筆資金,這些資金總計有1000多萬元。
在對多筆資金進行細致梳理和統計后,檢查人員確認,陳某、林某匯入李某賬戶的總金額除陳某、林某承認的378萬元外,還多支付了1250萬元,兩者相加的總數為1628萬元。這個數據加上兩人向廈門H公司對公賬戶支付的1359萬元款項,總付款金額與《股權轉讓協議》中的2987萬元完全一致。
隨后,檢查人員再次約談了陳某和林某。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相關證據,兩人難以自圓其說,承認與李某最終確定的股權轉讓交易價格為2987萬元,以及雙方簽署過以此價格為標的《股權轉讓協議》的事實。
經查,李某在向陳某、林某交易廈門H公司股權時,采取制作“陰陽合同”、虛假申報的方式,共隱匿真實轉讓收入1628萬元未依法申報納稅。針對李某違法事實,第二稽查局依法將其行為定性為偷稅,對其作出補繳個人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決定。目前,案件執行工作正在進行中。
揪住資金核查不放 還原股權交易真相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局長 何養豐
■稅案評析
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股權交易方隱瞞交易轉讓收入、虛假申報逃避納稅案件。涉案人員在交易名下控股企業股權的過程中,通過制作“陰陽合同”方式虛假申報,隱匿部分交易收入逃避繳納稅款。
本案中,面對股權轉讓方調查受阻、涉案企業人員無法提供轉讓交易細節、股權受讓方提供虛假信息等諸多不利情況,檢查人員迎難而上,雖多次調整調查方向,但始終揪住資金核查不放,最終通過調查股權轉讓方收款賬戶,獲取翔實的交易轉讓款收付證據,確認了真實交易價格,查明了涉案人員制作“陰陽合同”、隱匿部分轉讓收入逃避納稅的違法事實。
資金收支是經營主體從事生產經營、進行股權交易等經濟活動時,實現經濟目的的必要手段和途徑。資金流水信息具有客觀性、可追溯性和不易篡改的特征。不論涉案違法人員的違法手法多么隱蔽,只要曾經存在真實交易活動,涉案當事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就會留存痕跡。
本案調查過程中,檢查人員通過強化交易雙方資金往來調查,系統采集和梳理涉案當事人銀行轉賬證據,構建起清晰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將案件查得水落石出。因此,稅務檢查人員在查辦類似案件時,應聚焦交易行為,加大交易雙方資金往來的調查取證力度,全面核查涉案主體對公賬戶、私人銀行賬戶資金流水——通過獲取交易款項收支數據這項有力的痕跡證據,實現案件相關證據的交叉驗證,從而有效推動辦案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