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了深圳市潤興泰實業有限公司等4戶外貿出口企業“買單配票”騙取出口退稅團伙案件。
經查,該犯罪團伙通過控制出口貿易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上游實體經營企業購買“富余”增值稅專用發票,又以一定的手續費購買外匯虛假結匯、“配單配貨”,將他人出口的棉簽、濕巾、松緊帶、塑料制品等貨物以出口貿易公司名義報關,騙取出口退稅2961.38萬元。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相關規定,將上述行為定性為騙稅,追繳稅款、罰款共計9000.66萬元,停止為相關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三年。相關犯罪嫌疑人已由檢察機關以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稅收風險監管力度逐步加強,犯罪分子獲利空間不斷壓縮,作案手法也更為隱蔽。稅務機關將繼續立足八部門常態化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機制,深化大數據聯動分析運用,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誠信經營外貿企業合法權益,為推動外貿高質量發展、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貢獻力量。
案件細節
近年來,我國著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出臺了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精準有效幫扶外貿企業發展。但許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出口退稅這塊“蛋糕”,試圖通過復雜隱蔽的作案手法來牟取不法利益。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一起外貿企業騙取出口退稅團伙案件。經查,以陳某、林某為首的2個騙稅團伙通過控制深圳市潤興泰實業有限公司等4戶出口貿易企業,冒用他人棉簽、濕巾、松緊帶、塑料制品等貨物信息報關出口,非法“買單配票”騙取出口退稅共計2961.38萬元。目前,該案涉及的騙稅、非法買賣報關單中介和買賣外匯團伙均已悉數落網,等待他們的終將是法律的嚴懲。
深挖涉稅風險線索風險企業初現端倪
前期,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針對上級移交的涉稅風險線索,關聯風險企業出口退稅情況、經營范圍、注冊經營地址、法人和財務信息、上游開票方等多維度數據進行篩查,形成風險企業名單。
在結合非法報關行臺賬數據進一步分析后,發現“事有蹊蹺”:轄區內有4戶外貿企業存在注冊經營地址集中、有共同上游、部分公司關聯人員重合等鮮明特點,其中一戶企業已經注銷,不再經營。這一個個看似巧合的疑點,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并開展立案調查。
多方數據對比分析精準鎖定幕后主使
檢查人員前往剩余3戶還在實際經營的企業進行核查,發現其中2戶企業雖然有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但已經有近半年未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相關業務,僅其中1家名為深圳市潤興泰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近期申請出口退稅。
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4戶企業資金鏈條涉及的上百個銀行賬戶,對相關的資金流水進行溯源分析,發現有部分資金存在“由疑點企業支付給上游開票方后,又層層回流至疑點企業賬戶”的情況。虛開發票通常具有“無實際經營”“進銷項不匹配”“資金回流”“納稅申報異常”等特征,因此,根據上述“資金回流”現象,檢查人員初步判定疑點企業和上游開票方存在虛開行為。
既然疑點企業的發票是從上游開票方處購買的虛開發票,那出口報關單上的“貨物”信息又從何而來?檢查人員根據出口報關信息開展取證,通過抽樣調取相關運輸信息和發貨人信息進行比對分析,發現真實貨主另有其人,而這4戶疑點企業只是冒用了他人信息的“假貨主”。究竟是誰在幕后控制這些企業?這背后又存在著怎樣的犯罪鏈條?
嚴密稅收監管之下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托稅警聯合研判機制,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開展共同辦案。經過深入調查,發現了疑點企業關聯人員操作發票買賣、出口貨物信息買賣的痕跡,犯罪團伙控制實體企業實施虛開騙稅的違法事實逐漸浮出水面。
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立即聯合公安機關制定了嚴密的收網方案,在多地同步開展聯合收網行動,一舉搗毀4個犯罪窩點,現場抓捕涉案人員7人,查封扣押了一批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手機、電腦等物資設備。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犯罪團伙主犯陳某供認了其以一定手續費向上游實體經營企業購買“富余”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向非法賣單團伙購買出口貨物信息,偽造出口報關單,向有真實結匯需求的他人購買外匯虛假結匯的犯罪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將深圳市潤興泰實業有限公司等4戶企業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騙稅,追繳稅款、罰款共計9000.66萬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第4目、第5目的規定,稅務部門決定停止為相關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三年。相關犯罪嫌疑人已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