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臨沂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莒南縣宇飛食品有限公司偷稅案件。經查,該公司通過賬外經營、隱匿收入的手段少繳增值稅稅款205.15萬元,對員工入股分紅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0.86萬元。為掩蓋違法事實,該公司于2021年申請辦理了注銷。2024年,稅務部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撤銷莒南縣宇飛食品有限公司注銷工商登記并恢復稅務登記。202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臨沂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66.09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注銷登記、銷毀資料,企圖“逃逸”避責
前期,臨沂市稅務局稽查局接到舉報,反映莒南縣宇飛食品有限公司通過個人賬戶大量收取貨款未入賬,并提供了部分年度的個人銀行賬戶流水。根據線索,稅務稽查部門查詢相關信息后,發現莒南縣宇飛食品有限公司已注銷稅務、工商登記。進一步分析發現,連續三年間,該公司增值稅申報數額竟全部為0,這與企業作為正常經營主體的產能規模、正常商業交易邏輯嚴重背離,存在隱匿收入嫌疑。
在檢查人員實地調查核實時,卻遭遇“人去樓空”的尷尬——原經營廠址已被出租方收回,生產線設備無跡可尋,無法通過現場核查確定產能。除此之外,企業過往經營資料,從成立到注銷期間的所有賬簿、記賬憑證、財務報表和涉稅資料,其均無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更是以“資料已遺失”“記不清”為由拒絕配合調查。
賬外收款、隱匿收入,暗藏偷稅“貓膩”
面對“無賬本、無場地、不配合”等情況,檢查組工作人員一方面依法調取了公司及關聯人員的銀行賬戶流水。銀行賬戶流水顯示,該公司累計通過個人賬戶收取下游買家轉入的貨款2030.56萬元。經約談收款人,確認上述款項確屬公司銷售貨款。而該公司納稅申報記錄顯示,其僅就向稅務部門報告登記的銀行賬戶中收取的貨款進行了申報,上述個人賬戶收取的2030.56萬元貨款收入均未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另一方面,檢查人員對時任公司出納、會計的3名公司相關人員逐一依法進行約談,向其講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及法律后果。
最終,相關人員承認了公司通過私人賬戶收款,不開具發票,隱匿收入的事實。經查,該公司通過上述手段,共少繳增值稅稅款205.15萬元。
在案件查辦過程中,檢查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對員工入股分紅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0.86萬元。
恢復登記、補繳稅款,終被法律嚴懲
在掌握了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的情況下,檢查人員依法約談了企業法定代表人,其承認公司隱匿未開票收入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事實。他坦言,以為企業注銷了,稅務部門就查不到了,能逃掉之前少繳稅款的責任,沒想到違法事實還是藏不住,并表示愿意配合相關部門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恢復稅務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3年修訂)〉的公告》(2023年第58號)第六條第十三款規定:企業在注銷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
稅務部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撤銷了莒南縣宇飛食品有限公司注銷工商登記并恢復稅務登記。同時,臨沂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莒南縣宇飛食品有限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