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以天津阿爾伯特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為首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團伙案件。經查,以陳某、王某、寇某等人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注冊多家國際貨運代理空殼企業,虛構真實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收取中間手續費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共計2050份,涉案金額1.6億元。最終,陳某、王某、寇某等犯罪分子因犯虛開發票罪,分別被法院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合計20萬元。
實控人“一問三不知”引懷疑
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天津阿爾伯特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和財務負責人王某對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成本費用明細等內容均無法清晰闡述,檢查人員對其業務真實性產生高度懷疑。通過對比納稅申報、發票進銷等數據,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主要從事國內外貨物運輸代理及相關物流輔助服務,對外開具增值稅零稅率普通發票,下游受票企業多為國際貨運代理公司,開票稅目均為經紀代理服務,明細內容為代理港雜費、海上運輸及陸路運輸費等,成本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三年平均高達99.87%,且在費用明細中未發現日常經營的必需支出類目,進項發票均為其他國際貨運代理公司開具的經紀代理服務發票,職工薪酬支出均為零且未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大虛假空殼企業對外虛開發票疑點。
大數據“以點帶面”挖出團伙
檢查人員首先利用信息化平臺調取該企業稅務登記信息、納稅申報數據、財務數據等資料,對其近三年的涉稅數據和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拓展分析。檢查人員對征管信息、發票流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后,發現包含該企業在內的39家貨運代理公司存在集中對外開具或相互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情況。這些企業雖然注冊地、注冊時間、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均不相同,但發票領票人卻都是陳某和王某。隨后,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企業賬戶信息,并對資金流向數據同步開展案頭分析和實地調查,以“拉網式”調查手段梳理出企業對公賬戶、陳某個人賬戶、中間人寇某個人賬戶、下游企業賬戶等500余個銀行卡號,共計六萬余條資金數據之間的資金回流圖,資金呈現頻繁流轉、即進即出等疑點特征。至此,檢查人員判定這就是一個具有“假人”“假地址”“假資金”“假經營”等典型特征的虛開發票團伙。
精準偵查揭開“虛開”真相
經前期縝密部署,多部門聯合開展收網行動,先后抓獲陳某、王某、寇某等人,扣押了電腦、稅控盤、手機、發票等大宗物證,獲取了企業銀行賬戶、買賣發票等大量信息。通過突審團伙成員、分析證據資料,這一團伙的作案手法已全部明朗。陳某、王某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公民信息并注冊成立多家“空殼”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聯系中間人寇某介紹“買票”客戶信息,在未發生實際代理業務的情況下,以票面金額的1%至2%收取手續費向下游代理企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下游企業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成本列支,最終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陳某因犯虛開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王某因犯虛開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寇某因犯虛開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