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和案例法學研究會于上海舉辦的第九屆稅務司法理論與實踐論壇上,來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等高校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等部門,以及盈科律師事務所等涉稅服務機構的幾百名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圍繞有關問題展開熱烈討論。這些問題均來自論壇發布的10個2024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反映了稅務司法審判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其判決導向對推動稅收法治建設、規范稅務司法實踐、促進納稅人守法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廈門某某家具公司與廈門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案
[(2023)閩行申1023號]
案情
廈門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因不服廈門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二審敗訴后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稽查局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6條,認定某某家具公司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期末留抵稅額騙取出口退稅是否合法;二是稽查局在公安機關對相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立案偵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是否違反程序。某某家具公司主張其行為僅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已被刑事判決認定),不屬于“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稅,且稅務機關在刑事立案后作出處罰違反“先刑事后行政”原則。法院審理認為,騙取出口退稅的行政認定與刑事定罪標準不同,刑事判決未否認真實出口,不影響稅務機關依稅法認定騙稅行為;稅務稽查立案早于公安機關對案外人刑事立案時間,且本案未移送公安機關,故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確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評析
評委推選本案的理由是,本案厘清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認定的邊界,區分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刑事違法認定”與“行政違法認定”標準,為行刑銜接問題探索了精細化處理路徑。本案在綜合考慮稅務與公安機關立案時間的基礎上,細化了行刑銜接情形,統籌行刑銜接相關程序規則的適用,既對類似案件法律適用及程序處理具有借鑒意義,也為稅收執法提供了參考。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鄔展霞認為,企業虛開發票騙稅引發稅務部門“騙取退稅”行政處罰與司法機關“虛開發票”刑事定性的沖突,顯示有關協調機制有待加強。
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初則表示,法院裁定揭示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評價標準的差異——前者重實質危害,后者重行為要件,彰顯稅收執法權不受司法定性約束的法理邏輯。他建議明確刑事立案后罰款執行處理、細化罰金與罰款折抵規則,并明確稅收征管法第66條中“其他欺騙手段”的定義、列舉典型情形等,以精準打擊騙稅行為。
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曹守曄看來,先刑事后行政原則的適用宜結合民法典第187條進行研究。刑行交叉時,行政處罰有相對獨立性,一是行政罰款應當折抵罰金,二是行政處罰并不依附于刑事立案。在法律未明確時,賦予并規范執法司法裁量權,有利于司法公正,可避免機械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