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耀東 朱恭平
近期,筆者發現,實務中,有的先進制造業企業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時,對制造業銷售額口徑理解不到位,導致計算比重不準確,從而不符合增值稅加計抵減條件;有的先進制造業企業發生銷售原材料、半成品待加工后回購的特殊業務,直接按全部進項稅額計算增值稅加計抵減額,導致申報錯誤。筆者提醒,先進制造業企業應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等文件規定,準確計算制造業銷售額比重、特殊業務的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制造業銷售額占比計算
先進制造業企業欲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除須在2025年內具備高新技術資格,且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網上填報的“所屬行業”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制造業”門類(C門類)外,其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須滿足要求。
具體來說,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以下簡稱2025年度名單)的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
那么,銷售額具體包括什么?應該怎樣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第(一)項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實務中,企業委托外部加工的情況比較常見。企業如收回委托外部加工的貨物,需要根據具體情形確認相關銷售額。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明確,委托外部進行生產加工的,相關銷售額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受托企業在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加工費可計入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銷售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注冊登記在A省轄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為醫療器械研發、生產與銷售;甲公司進入2025年度名單。2024年,甲公司自行納稅申報自產貨物銷售額3000萬元,委托關聯方乙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工貨物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額1000萬元,合計銷售額4000萬元。那么,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甲公司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為3000÷4000×100%=75%,大于50%,符合先進制造業銷售額比重要求。
特殊業務模式的進項稅額計算
實務中,有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可能將原材料、半成品銷售給另一企業加工,待另一企業將原材料、半成品加工為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后再回購。針對這種特殊業務模式,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文件第七條進一步明確,享受政策的企業將原材料、半成品銷售給另一企業加工為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后進行回購的,應當僅就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
例如,2025年11月,甲公司與非關聯方丙公司簽訂合同,主要內容包括:1.甲公司將100臺醫療器械半成品出售給丙公司,不含稅價款為800萬元,對應銷項稅額為104萬元;2.丙公司將該批半成品加工成產成品。驗收合格后,甲公司以不含稅價款1100萬元收購該批產成品,對應進項稅額為143萬元。上述合同均履行完畢。
甲公司將醫療器械半成品銷售給丙公司加工為產成品后進行回購,根據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文件,應當僅就產成品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甲公司這筆業務相應的產成品加工費為1100-800=300(萬元),對應的進項稅額為300×13%=39(萬元),計提加計抵減額39×5%=1.95(萬元);其銷售的100臺醫療器械半成品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筆者提醒,先進制造業企業欲合規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應按稅收政策規定,準確計算制造業銷售額及其比重,分類記錄各項銷售額;針對銷售原材料、半成品待加工后回購等特殊業務,應及時保存相關交易合同,按加工費部分準確計算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并認真做好專項臺賬記錄,以便準確計算可加計抵減額。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揚州市廣陵區稅務局、京洲聯信揚州稅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