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江 王美田 朱明剛
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是實務中的常見情形。那么,個人從終止經營的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款項(投資資產),應如何計算確認個人所得稅,一直是稅收實務中的難點問題。結合工作實際看,筆者認為,可以依據現行政策,分四步來計算相關業務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自然人張某與居民企業A公司各以現金500萬元出資共同成立居民企業B公司,B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均已實繳到位),A公司和張某各占50%股份。B公司章程約定,張某和A公司按出資比例,享有B公司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因市場環境變化,B公司股東會決議終止經營,進行清算。2025年1月,B公司停止經營開始清算時,賬面資產價值為1.8億元(與計稅基礎相同),可變現價值1.9億元;負債1.65億元;清算時支付清算費用100萬元,無須支付的應付未付款項5000萬元,無尚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續,張某收回清算款項(投資資產)時,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第一條明確,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計算方法
根據41號公告等規定,張某從終止經營企業收回的投資款項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可以分四步計算。
第一步:計算被投資企業清算所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據此,B公司清算所得=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賬面資產價值(計稅基礎)+債務清償損益-清算費用-相關稅費=19000-18000+5000-100=5900(萬元)。B公司清算所得的應納稅額=清算所得×25%=5900×25%=1475(萬元)。
第二步:計算被投資企業可供分配的剩余資產總額。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B公司可供分配剩余資產總額=資產可變現價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算所得稅-清償企業債務=19000-100-1475-(16500-5000)=5925(萬元)。
第三步:計算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總額。張某分回的剩余資產=B公司剩余資產總額×投資比例=5925×50%=2962.5(萬元)。
第四步:計算確認個人從終止經營企業收回投資款項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個人所得稅稅額。張某收回款項應納稅所得額=收回款項(投資資產)-張某初始投資成本=2962.5-500=2462.5(萬元);張某收回款項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2462.5×20%=492.5(萬元)。
合規提醒
個人從終止經營的企業收回投資款項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計算,其稅務處理的核心,在于準確確認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總額、投資成本,進而確定應稅所得額;處理不當可能導致多繳或少繳稅款,從而引發稅務風險。
實務中,個人投資者可以根據被投資企業清算報告、剩余資產分配方案、編制的《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計算確認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總額;根據初始出資額和后續增資情況,計算確認投資成本;同時,注意保留好清算報告、剩余資產分配方案、《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和原始投資憑證、相關稅費票據等涉稅資料,以備檢查。必要時,個人投資者應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有效防范稅務風險。需要提醒的是,個人如果從終止經營的合伙企業收回投資,并不適用41號公告的相關規定。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東營職業學院、國家稅務總局達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