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晨霞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25年1月—9月,我國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433.3萬輛和2436.3萬輛,同比分別增長13.3%和12.9%,汽車市場平穩運行。在汽車產銷量實現兩位數增長的同時,隨著國家對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的調整,部分納稅人試圖通過不當方式逃避繳納消費稅,面臨較高的稅務風險。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規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的起征點從130萬元下降到90萬元(不含增值稅)。3號公告同時明確,納稅人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繳納消費稅。實務中,不少企業經營者選擇以公司名義購置高檔車輛,并與汽車銷售企業一起通過操縱交易價格、收款路徑等方式,人為拆分收入。甚至在購買豪車后,短期內低價轉讓,逃避繳納稅款。
140萬元進車128萬元銷售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汽車銷售4S店,主要從事豪車及汽車配件銷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4年1月,稅務機關通過系統預警發現,A公司有5輛小汽車存在高買低賣的情況,5輛小汽車的購置價格均高于140萬元,但銷售價格均為124萬元—128萬元。進一步分析發現,5輛小汽車的官方指導價均為150萬元,存在異常。
◎風險分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定,“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消費稅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案例中,A公司在2024年1月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的起征點標準仍為130萬元(不含增值稅)。經稅務機關核查,A公司的下游客戶(購車方)曾向A公司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付款,且付款時間與A公司對公賬戶收款時間相近,且兩者金額之和與該車型市場價格接近。
據此推斷,A公司可能存在將小汽車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壓至130萬元以下,再以個人賬戶收取價款差額,通過拆分收入、付款路徑等方式,造成企業未銷售超豪華小汽車的假象,以此逃避繳納消費稅。稅務機關隨即約談A公司財務人員,A公司財務人員承認,其客戶要求A公司將汽車銷售價格壓低,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客戶將增值稅發票的票面金額轉入公戶,差額轉至私人賬戶。也就是說,A公司通過分解收入的方式,逃避繳納消費稅。稅務機關已依法對A公司立案稽查,追繳其少繳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相應罰款。
115萬元豪車,13%是服務費
◎典型案例◎
M公司是一家汽車銷售4S店,其向單位及個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并提供精品銷售、VIP服務等。M公司向客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同時向其開具稅目為VIP服務費等發票,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
稅務機關通過系統預警發現,M公司2024年3月銷售某汽車的價稅合計總額為129.95萬元,接近130萬元,但不含稅價115萬元又遠低于消費稅起征點。經核查,該汽車的精品及VIP服務主要包括高級玻璃貼膜、原廠腳踏板、豪華內飾護理等,服務費金額占車輛不含稅售價的比例約為13%。稅務機關認為,M公司提供的精品服務是伴隨購車行為產生的,屬于購車整體協議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客戶若不支付此筆費用,則無法購得該車輛,因此精品及VIP服務費實質是對車身價格的拆分,但M公司未按總價申報繳納消費稅,并將精品服務、VIP服務費按照6%的增值稅低稅率進行申報,存在稅務風險。
◎風險分析◎
財稅〔2016〕129號文件規定,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3號公告明確,財稅〔2016〕129號文件中的零售環節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與購車行為相關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以精品、配飾和服務等名義收取的價款。上述案例中,M公司收取的精品銷售、VIP服務費在消費稅政策中屬于價外費用,應計入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銷售額,繳納消費稅。此外,M公司拆分收入后,將精品銷售、VIP服務等按6%的增值稅低稅率進行申報,存在少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稅務機關及時下發了《稅務事項通知書》,但M公司并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通知內容補繳稅款,也未在稽查立案前主動糾正,最終被稽查定性為偷稅,不僅補繳了消費稅、增值稅以及附加稅費和滯納金,還被處以0.5倍罰款。
135萬元豪車5月內5萬元轉讓
◎典型案例◎
N公司是一家汽車經銷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9月,N公司購買了一輛總價款為135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越野車,已抵扣進項稅額17.55萬元,并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2023年1月,N公司將該車輛賣給個人,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了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用于辦理過戶,發票注明不含稅價格僅為5萬元。因二手車交易發票注明價格過低,引發了稅務機關對該車輛轉讓環節的稅務風險預警。稅務機關進一步查看N公司賬簿發現,該公司按直線法計提折舊,選擇折舊年限為8年,殘值率為5%。截至轉讓時點,該車輛已計提折舊5.34萬元,資產凈值為129.66萬元,N公司將固定資產處置損失124.66萬元在稅前列支,存在異常。
◎風險分析◎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務機關進一步核查發現,N公司在購車后短期內低價轉讓,既無法充分說明商業理由,也未能提供有效舉證資料。最終,稅務機關認定N公司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實施了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導致少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輔導后,N公司按照其實際轉讓金額調增了增值稅銷售額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筆者建議,企業在進行車輛轉讓時,應確保納稅申報收入金額為公允交易場景下的收入金額,并保留相關的證明材料,如二手車評估報告、同類車輛市場成交價格證明、轉讓合同、完整資金流水、交易對方資質證明、車輛檢驗報告、事故鑒定報告等有效憑證,以支持轉讓價格的合理性。此外,企業應建立健全稅務合規制度,避免出現各種稅務風險。
(中國稅務報社霍志遠稅收宣傳工作室供稿。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張家口經開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