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闞歆旸 李一園 通訊員 高俊 陳雨潔 金光濤
依托寧波港口優勢,我公司業務范圍廣泛,并具備規范的進出口貿易資質。為了進一步完善業務風險管控體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額大、賬期長以及較集中的項目合同投保內貿險。我想了解的是,企業投保內貿險時,在稅務處理上應該注意什么?若獲得內貿險理賠款,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寧波中策動力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 梅歡
內貿險的全稱,是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寧波大學商學院特聘研究員、副教授季浩介紹,內貿險是一種保障企業國內貿易應收賬款安全的保險產品,有利于降低企業在貿易活動中面臨的交易違約風險。今年6月,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共保體(以下簡稱共保體)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達100億元的保險保障額度。共保體由國內多家保險公司組成,通過直接保險與再保險聯通模式,提升內貿險承保能力,有效解決內貿險數據積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夠等問題。
投保內貿險有何作用?
當前,我國不斷推動內外貿一體化發展,國內內貿行業賒銷情況較為普遍,2024年末我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達26.06萬億元,較2023年末增長8.6%。季浩介紹,應收賬款的規模攀升,擴大了市場對內貿險的需求。以寧波為例,2025年1月—9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寧波企業拓展國內市場,內貿險總承保金額達213.4億元。
寧波作為全國首批內外貿一體化試點和首個國家保險創新綜合試驗區,在內貿險的幫助下,不少外貿企業邁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兩條腿”,融入“雙循環”,開拓新商機。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內貿業務時,曾因下游買方資金緊張,導致45萬元貨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內貿險,該公司及時獲得了賠付,有效化解了資金風險。該公司相關負責人顧楊表示,在內貿險的助力下,企業更能放心大膽地承接國內訂單,實現了出口與內銷的“內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業在投保內貿險時,應基于賒銷規模、客戶結構及歷史壞賬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具體來說,企業應仔細甄別保險產品與條款,重點關注保障范圍、免責事項、賠償比例及免賠額等核心要素,確保保障內容與自身風險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礎上,優先考慮那些償付能力強、理賠效率高、能提供資信調查等增值服務的保險公司或共保體。
從實踐看,企業需要進行科學的成本效益分析,對比統保與選擇性投保的模式差異,將保費成本與可能減少的壞賬損失、獲得的融資增信等收益進行權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設置自留風險比例以降低保費。企業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實告知、定期申報等保單義務,并持續加強內部客戶信用管理與應收賬款催收工作,將內貿險作為整體風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獲得理賠后是否納稅?
企業投保內貿險,還應注意稅務處理的合規性。企業在投保內貿險發生支出時,對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載明的進項稅額,如果不屬于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明確規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從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江北區稅務局所得稅科科長張玉慶提醒,企業為保障自身經營活動(如貨物運輸、交易風險等)而投保內貿險的支出,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可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扣除過程中,企業應注意投保業務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性,取得保險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險合同、保費支付憑證等資料備查,以證明支出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企業獲得內貿險理賠款后,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若理賠款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后仍有余額,該余額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建議企業建立“投保—支出—理賠—核算”全流程的資料留存機制,包括合同、發票、理賠文件、損失證明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結合稅收政策,梳理稅會差異,必要時咨詢稅務機關,確保稅務合規處理。
保險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內貿險不僅涉及投保企業,還涉及支付理賠款的保險公司。作為賠付方的保險公司,在稅務處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孫燕介紹,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后,會對報案進行審核,如審核理賠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與保單的關聯性,核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等,以判定損失是否在保障范圍內且無免責事由;對于大額損失、買方失聯等需現場核實的風險,需要委托相關人員或第三方進行查勘定損。審核通過后,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約定的賠償比例計算賠款,支付給被保險方,從而履行其補償企業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政策性職能。完成賠付的同時,保險公司會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違約買方進行追償,以此管理自身風險。整個流程旨在通過及時賠付,兌現保險合約承諾,幫助企業穩定現金流,維護商業信用環境。
“保險企業在賠付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涉稅事項的合規性管理。”寧波世銘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經理余海輝提醒,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保險公司需要注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因此,保險公司對于會計上提取的賠款準備金,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處理,對于超過稅法規定限額的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同時,若賠付后通過代位追償從第三方收回款項,保險公司需要將收回金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發生的賠付支出,保險公司應確保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即支出真實發生、與企業經營收入直接相關且金額合理,并留存相關報案記錄、定損報告、賠付協議、銀行支付憑證、被保險人收款證明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