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濤
近期,筆者發現,有的網絡貨運納稅人,在確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時存在疑惑。《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第二條明確,具有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符合條件的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通行費,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抵扣條件
5號公告第二條明確,具有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是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二是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其中,符合現行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主要包括:納稅人購進車輛燃料(能源)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稱通行費電子發票)即征稅發票,如標簽為“通行費”的特定業務數電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但應注意,納稅人取得的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征稅發票)或者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不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
筆者提醒,網絡貨運經營者自行采購的車輛燃料(能源)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支付道路通行費取得的特定業務標簽為“通行費”的數電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發票“購買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必須與該網絡貨運經營者一致。
重要概念
納稅人準確適用5號公告,需要先準確理解“網絡貨運經營”“實際承運人”等重要概念。
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納稅人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但不包括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例如,甲網絡貨運公司系已獲得網絡貨運經營資質,主要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網絡貨運)、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等業務的網絡貨運經營者。當某位托運人需要運輸貨物時,通過甲網絡貨運公司的網絡貨運平臺發布運輸需求,甲網絡貨運公司利用網絡貨運平臺的信息優勢和數字化技術,進行貨源、運力資源的有效整合,將托運人的運輸需求與司機進行匹配(選擇最合適的車型、車輛最優方位的車輛等)后生成電子運單,從而實現信息精準配置。甲網絡貨運公司以承運人身份承接托運人的運輸需求,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包括貨物損毀滅失風險在內的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個體司機張某完成合同約定的當次道路貨物運輸。業務完成后,甲網絡貨運公司通過網銀收取托運人的運輸費用,并開具相應的數電發票等電子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給托運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如上例中的個體司機張某,就是當次貨運業務中由網絡貨運經營者甲網絡貨運公司所委托的實際承運人。
正確適用5號公告的政策,網絡貨運經營者需要關注兩個核心事項,一是道路貨物運輸業務應由網絡貨運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并承擔責任,但又必須是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二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必須是網絡貨運經營者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
稅額計算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廣泛應用,網絡貨運經營業務的實際承運人使用電力、氫能、天然氣等非石油燃料的新能源汽車日趨增多。5號公告在原成品油及道路、橋、閘通行費基礎上,將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等符合政策條件的車輛燃料(能源)納入網絡貨運經營者的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范圍,從而有效解決了新形勢下網絡貨運經營者的增值稅進項抵扣問題。
根據5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以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取得的橋、閘通行費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公式為: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假設甲網絡貨運公司9月共取得合規的橋、閘通行費3000份,票面金額合計525000元。那么,甲網絡貨運公司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25000÷(1+5%)×5%=25000(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