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行為,2010年1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明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原則、編制范圍、編制方法、編制程序等內容。同年10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其中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專門提出基金預算的相關要求。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一次修正時,明確將我國預算劃分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其中,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二、政策依據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二)主要文件:
1.《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
2.《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
3.《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供稿]
三、編制范圍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目前納入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范圍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含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并編制外,其他險種基金預算分別編制,相互獨立。
四、編制方法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采用科學、規范的方法,提高預算編制的預見性、準確性、完整性和科學性。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綜合考慮統籌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以及社會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包括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等。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綜合考慮統籌地區本年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數變動、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社會保險政策調整及社會保險待遇標準變動等因素。社會保險待遇支出預算應根據上年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對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等因素確定,同時考慮本年度變動情況。
五、編制環節
編制環節涉及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等工作。具體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具體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執行,并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
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