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一)基本定義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是指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繳納的風險準備金。
(二)歷史沿革
為減輕國際市場油價過高或過低對國內市場的影響,保障國內能源長期安全,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2016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4號),從制度上明確了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征收。2016年12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財稅〔2016〕137號),明確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由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并細化了收繳、預算、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隨后,財政部印發《關于做好2016年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收繳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142號),部署開展2016年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工作,細化了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汽、柴油實際銷售數量的計算規定。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二、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4號);
2.《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
3.《財政部關于做好2016年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收繳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142號);
4.《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三、征收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為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繳納義務人。其中,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的,可由征收機關指定集團公司或其他公司實行匯總繳納。
四、計費方法
按照汽、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繳納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
1.汽、柴油實際銷售數量
(1)直接生產銷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銷售未經生產加工的外購汽、柴油),其銷售數量以發票開具日期及數量為準。如無法提供發票的,以無法確定銷售日期的全月銷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時間比合理確定。
(2)進口汽、柴油的,其銷售數量以報關日期及報關數量為準。
(3)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銷售數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簽署日期及交貨憑證確認。如沒有交貨憑證的,以月度總交貨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時間比合理確定。
(4)來料加工貿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貿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納入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范圍。
2.征收標準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按照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確定。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國際原油價格變動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計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每次調價窗口期的征收標準,書面告知征收機關。
五、繳費方式
繳納義務人可以選擇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繳納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具體繳納方式由繳納義務人報征收機關核準。繳納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繳納義務人可以到辦稅服務廳填寫《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向注冊登記地主管稅務部門進行繳費申報。申報繳納方式為自行申報。
六、預算管理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為“其他專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