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勝
據《國內資產管理行業報告》統計,截至2025年上半年末,我國整體資產管理規模(AUM)約為170.13萬億元,較2024年末增長約4.27%。隨著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的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等政策文件,明確對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納稅人征收增值稅。目前,資管產品增值稅實行“雙軌制計稅方法”。資管產品管理人應搞清楚自身的納稅義務,合規繳納增值稅。
納稅主體為資管產品管理人
根據財稅〔2016〕140號、財稅〔2017〕56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7〕56號文件規定,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以及政策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
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以及政策規定的其他管理人。
舉例來說,Y公司是一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客戶及機構投資者提供全方位的資產管理服務,主要業務包括運營資管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Y公司作為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應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規定,承擔增值稅繳納義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區分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及其他業務
資產管理機構在管理資產過程中直接產生的經營活動,主要集中在貸款服務、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等領域。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資產管理機構在運營資管產品時,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屬于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一般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明確,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據此,對于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提供信托貸款等業務,需要以其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所以,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買賣股票、債券等,應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轉讓金融商品出現正負差,同一納稅期內可盈虧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再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產管理機構若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規定,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政策規定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以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1明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據此,資產管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為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其直接收取的管理費、托管費、服務費等,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適用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筆者提醒,資產管理機構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及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其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涉及的進項稅額須轉出
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實行“雙軌制計稅方法”,即資產管理機構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實行簡易計稅方法,自身業務實行一般計稅方法,部分企業可能忽視進項稅額的調整問題。比如,X公司為某銀行的理財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X公司租賃了某投資決策系統的服務器,租賃費為每年60萬元,并將其全額計入管理費作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明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稅務機關發現,X公司的投資決策系統同時用于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及自身業務,由于其運營資管產品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自身業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且該系統的租賃費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故按照X公司理財產品收入占比35%,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最終X公司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筆者提醒,資產管理機構需準確劃分企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的進項稅額。
(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中國大企業稅收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