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我公司的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分次填開借據,計算印花稅時應對什么計稅貼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規定:“凡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2. 問:我公司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3. 問:建筑企業在其機構所在地書立建設工程合同,需在異地開展經營活動,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4. 問:自然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雙方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因此,自然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雙方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 問: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印花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6. 問:未列明金額的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